文 / 楊春吉
壹、碳捕捉、碳封存與非核家園
就此等事項,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蓋兹:發展核能第四代技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1502 一文提及:「
壹、筆者就廢核等議題,之前之看法及建議
在【新聞疑義1592】非核家園、替代能源、核廢料?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33794 一文中,曾說明如下:
一、台灣,廢核嗎?
(一)基於身心健康權,而廢核?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固僅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2款、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分別規定「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縱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所確認之「身心健康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2款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似未涉「處以刑責部分」,惟我國亦不得藉口「確認之範圍」較狹,而減免「預防、療治及撲滅疾病(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凌晨時分,前蘇聯的車諾比電廠正在對第四號反應爐進行測試,豈料竟發生操作錯誤,再加上設計瑕疵,以致造成一連串爆炸。災變發生後,造成兩名核電廠員工立即死亡,隨後現場二十八名救難人員在數月內因核輻射陸續死亡,幾年內有更多人死於輻射相關疾病,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5083902&option=internationality、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int/ausdaily/20110426/18012402581.html 等參照)」之義務,更應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亦云「1.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權不可或缺之一項基本人權…11.…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33.…實現的義務,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
從而,基於身心健康權而廢核,尚屬有據。
(二)基於「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而廢核?
從車諾比核災、日本核災實際所產生之影響來看,核災之某些範圍某些時間內,人們再也不能居住、營生,而這些被強制驅逐的人,其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所保障之「工作權」將被侵害,國家自有「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
而所謂「尊重」之義務,乃指國家不得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保護」之義務,則指國家應防止制止「第三人」干預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至於「實現」之義務,則為透過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行政措施,以一切適當的方法,積極實現人人享有之「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等人權。然我國卻仍然有續蓋「核四」及延役「核一至核三」的打算,與國家應負「尊重」「保護」「實現」前揭人權之一般性義務,反而背道而馳,顯然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第6條規定不符,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朝向「廢核」積極前進。
(三)「相當生活水準」vs「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水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
惟各種人權保護間,均不是絕對性與固定性,而是相對的,並在調和性的原理之下,使各種人權之保障,有所衡平,所以,保障「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同時,仍應兼顧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
而「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與「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相較,「身心健康權、適足住房權、取得適足食物權以及工作權」之價值較高,而且「其他替代能源」也非不可行,縱使電力價格高一點,國家也得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之補助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是本文認為「台灣廢核」,應是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實現人權,最好的一條路。
二、政府應該積極發展「其他替代能源」以及「碳捕捉技術」,達到「廢核兼減碳」之目的,惟是否僅以發展太陽能取代核電?則值得商榷。應全力發展所有綠能(離岸風力、水力發電、可燃冰、太陽能等),取代核電才是
又有關廢核問題,在【新聞疑義1027】核四公投,主文新增「不得運轉」?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1859 一文中提及「……三、……本文也認為:(一)政府應該積極發展「其他替代能源」以及「碳捕捉技術」,達到「廢核兼減碳」之目的。(二)廢核後,縱使電力價格高一點,國家也應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之補助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取得足夠、合理價位電力之權利」。
惟是否僅以發展太陽能取代核電?則值得商榷。應全力發展所有綠能(離岸風力、水力發電、可燃冰、太陽能等),取代核電才是。
三、惟在發展「替代能源」的同時,反而,因而「違害了環境」,影響了「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之永續性,以及人民之「身心健康權」,那就須好好依法,進行審查,千萬不能馬虎;如果法律有不週全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檢討、修正或廢止之,以調和「各種人權」,始為正辦。
另【新聞疑義513】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生質柴油與彰雲嘉特別條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9309 一文也提及:「按基於「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工作權」、「受教育權」中的「尊重環境」等人權,而廢核及保護農地被蠶食,是各級政府機關應該要走的路,而且發展「替代能源」也是「廢核,唯一可行之路」;所以,「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彰雲嘉特別條例草案」之擬具、討論以及「非核家園推動法」「彰雲嘉特別條例」之立法,自值得期待;生質柴油之推動,亦同。
惟在發展「替代能源」的同時,反而,因而「違害了環境」,影響了「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之永續性,以及人民之「身心健康權」,那就須好好依法,進行審查,千萬不能馬虎;如果法律有不週全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檢討、修正或廢止之,以調和「各種人權」,始為正辦。」。
四、核廢料之問題
至於核廢料之問題,廢核之後,自不會再有新增之核廢料。惟已存在之核廢料,在無法放在國外或海底或太空之情形下,難道仍持續放在蘭嶼等原地方,繼續犧牲他(她)們的權益嗎?
但又能放那裡?
貳、而今看法及建議
一、而今之見解,仍未改變;但核能,確實是「滅碳,避免溫室效應」之一種選擇,如能發展第四代技術,確保人民之生命權、身心健康權、工作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適足住房權等,且得有效安全處理「核廢料」之問題,筆者也非完全絕對反對「核能發電」。
二、但如無法確保或有效安全處理核廢料之問題,本文仍認為朝「廢核,發展多元替代能源(例如太陽能、風力發電、磁力發電、可燃冰、氫能等)」方向前進為是。」。
貳、碳封存利用關鍵戰略,3部會擬於年底前提行動草案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1712)
根據2022年11月28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7%A2%B3%E5%B0%81%E5%AD%98%E5%88%A9%E7%94%A8%E9%97%9C%E9%8D%B5%E6%88%B0%E7%95%A5-3%E9%83%A8%E6%9C%83%E6%93%AC%E6%96%BC%E5%B9%B4%E5%BA%95%E5%89%8D%E6%8F%90%E8%A1%8C%E5%8B%95%E8%8D%89%E6%A1%88-074123219.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3d3cubGF3dHcuY29tLw&guce_referrer_sig=AQAAABfttTf192tCeX564JdmMaTDRfxNE5_Ojpp8MMFROyveJgyhNW1KRyvLvgVma6RErL29g7I3Z54APKO-MliZUXmpFgbub41N80j0_YfWzsxTtT8_YUCo5ztuQLWBvVoFopA3H4X83Md8RgttpiEHcb7wTqo3JsxPj4GhYnYQWKb0,國科會今天表示,與經濟部及環保署共同規劃的碳捕捉、利用及封存(CCUS)關鍵戰略布局策略,聚焦技術、產業應用、法規3面向,將參考產官學各方建議,調整擬於年底前提出的行動計畫草案。
為達成淨零轉型目標,在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指導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偕同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共同辦理「碳捕捉、利用及封存關鍵戰略社會溝通會議」。
國科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會中邀請橫跨政府單位、企業、學研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與會,聽取各界意見、凝聚共識,展現政府推動CCUS關鍵戰略的決心。
國科會表示,淨零碳排已成為全球減緩氣候變遷的重要目標,國發會也已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聚焦12項淨零關鍵戰略。
國科會指出,其中CCUS關鍵戰略是由國科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共同負責,3部會預計將於今年年底前提出CCUS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草案。
國科會副主委林敏聰表示,根據國際能源總署的分析,現行科技只能協助達成2030年前的減碳目標;到了2050年,大約一半的減碳需要更前瞻的技術。
他指出,CCUS是後期重要關鍵減碳技術之一,因此國科會、經濟部與環保署已於去年提前布局規劃,以跨部會合作方式共同推動台灣CCUS技術發展、產業應用及法規配套。
國科會表示,會議中,國科會說明與經濟部及環保署共同規劃的CCUS關鍵戰略布局策略。
在「技術」方面,國科會指出,短期將投入較成熟的碳捕捉技術擴大應用規模、轉化二氧化碳為高附加價值化學品技術精進,及地質封存與監測等基礎調查與評估,長期則與國際同步持續投入前瞻CCUS技術開發。
在「產業應用」方面,國科會表示,將透過國營事業帶頭進行示範驗證,並將經驗及效益擴散至相關產業其他廠商。在「法規」方面,目前環保署已進行跨部會討論並新增CCUS相關條文於「氣候變遷因應法」,後續將依法授權,完備國內碳封存相關法規。
國科會指出,針對台灣CCUS未來技術路徑與涉及公正轉型議題規劃,以及所因應的配套措施與解決方案,與會的各領域代表提出諸多建議,也為CCUS未來推動所需要的社會溝通策略,及要面對的公正轉型議題,提供更多元思維。
國科會表示,將與經濟部及環保署參考今天的各方建議,調整CCUS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草案,後續也將持續進行社會溝通與公正轉型工作,滾動調整CCUS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相關措施,以兼顧淨零轉型環境、經濟及社會需求。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文可知,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之發展,實與非核家園之推動,及人民生命、健康、身體及財產等之確保息息相關,加上,「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之純熟與否」「得否有效運用」及「其相對應之法令,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又應如何規定」等等事項,也與我國得否達成「淨零排碳」之目標有關,爰確實有必要由各相關部會跨部會合作,儘速提出相關行動計畫,並由行政院院會核定實施。
參、「台灣、地球環境永續」與「不缺電」
另從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3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0275 等文可知,在處理台海危機之思路上,除「知因果了因果」及「知因果塑因果」等策略(尚可能有中國民主化進程等策略,俟時機成熟再分享)外,也提出「中華民國昌盛」此策略。
而如何「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須以「數位國家+綠能經濟」為主要思路,搭配「以AI人工智慧產業為基礎之台灣科技島」「循環經濟」等其他思路昌盛之。
又其中,綠能經濟之主要目標,乃使台灣、地球環境永續,不缺工業、民生等用電。
肆、重啟核四之路或加快綠能開發
綜上,在「太陽能、風力發電、生質能源、可燃冰、氫能等得替代核能發電及火力發電之能源,因穩定性不足、儲存性不足、發展不利及技術尚不足等原因,致使無法替代核能及火力發電,而且台灣確實缺電之情形」下,如核能發電技術之發展,已足以確保安全,並得妥善解決核廢料之問題,則台灣再使用核能,也非不得考慮。
另如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已達到一定成熟度,在適當限度內使用火力發電,也得考量。
問題是,目前核能發電技術,足以確保安全嗎?核廢料問題,可妥善解決嗎?碳補捉及碳封存技術,成熟了嗎?氫能、可燃冰等之技術,目前發展又如何?太陽能、生質能源及風能之儲存性與穩定性,改善到那裡?台灣目前或未來二十年內是否缺電?等等,均須再釐清與思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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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