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建設高峰,公私部門協調會報將每季召開~從「守護台灣」「中華民國昌盛」到「綠能經濟」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281414

壹、離岸風電相關事項
就此,在「離岸風電行政草案,能源局删20%強制躉售電能罰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3587 一文提及:「

壹、部日前針對「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1期」召開離岸「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說明會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5668
根據2022年8月8日之報載 https://www.appledaily.com.tw/property/20220807/967473F1B47669C9EB0DDD6DDC,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1期選商即將展開,經濟部能源局「區塊開政契約」草案日前出爐,能源局擬新增違約事項,要求業者違約期間內生產的20%電能以較低的競比價格躉售給台電之外,還將依據契約規範繳交懲罰性,但中小企業在意的購售電合約(CPPA)設置天花板則未列入,傾向於區塊開發後續的期別再納入。
經濟部日前針對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1期召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說明會,該草案是針對區塊開發第一期,也就是2026年至2027年完工併聯風場,說明會上由各與會人員表達意見,包括股權界定與移轉、查核作法及其他細節等均提出意見,經濟部將參考相關意見修正契約內容後,儘速辦理公告作業。
經濟部說明,為符合我國業者綠電需求,行政契約主要規範主要義務,風電開發商應據《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於契約簽訂起2年內取得電業籌設許可,獲配容量完工併聯年度年前2年內取得電業工作許可證,並依照分配通知書所載的年度,完工併聯發電,國產化方面則要求風電開發商確實履約。
能源局表示,基於第2階段的推動經驗,這次「區塊開發行政契約」草案,將完工併網時程與產業關聯承諾的違約事項,明訂處罰機制,若有違約情事,除將於「違約第7個月起至實際完工併聯日」或「經濟部認定改善完成之日止」的違約期間,自風場實際完工併聯之日起算,獲選業者至少須將違約期間內生產的20%電能,以競比價格躉售給台電外,並將依據契約規範,請求,以強力規範獲選業者,務必如期如質建置風場並履行產業關聯承諾。
經濟部表示,為扶植國內產業,獲選業者應確實履行經濟部作成審查意見的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同時也明訂查核機制,兼顧併網期程與我國產業發展。
此外,此次行政契約草案並未將CPPA天花板列入,也就是要求一定比率綠電釋出給零售市場,經濟部表示,內部開會討論,決定不在區塊開發第1期,可能會在後續開發期別,再行納入。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此區塊開發契約」定性為行政契約,應該較無爭議,而且從前揭新聞報導內容觀之,應為雙方互有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又書面契約,縱使其内條款或約定內容已看似善盡,但實則發生糾紛時,常發現卻尚有漏洞,以致於仍須依靠該書面契約內之「補充條款」為之,而且如因而訴訟,也伴隨著「為何」及「文件予盾或條款予盾時如何處理」等問題。
爰此行政契約之訂定,除須注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media=print&pcode=A0030055&bp=17 第137條至第141條、第143條至第149條等相關規定外,尚須注重「勿漏」前揭「補充條款」「準據法」及「文件或條款予盾時,何者有優先效力之規定」。
另即謂草案說明會,除「說明該草案內容、回應相關問題及解答相關疑慮」外,就相關意見及建議,可能須在法令範圍內,予以最大善意的回應,始得使「此項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案,得以順遂。

貳、能源局删除行政契約草案內,强制躉售電能罰則
而今,根據022年9月27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644113,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將於本周五截止申請。據經濟部能源局之前所拋出的行政契約草案中包含廠商若違約,期間生產20%電能須以競比價格躉售予台電的「懲罰性條款」。經開發商不斷抗議後,能源局最新行政契約草案刪除該條款,回歸到扣除違約金,遏止廠商違約。
區塊開發將於本周五截止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迄今尚無有廠商遞件,預估將會等到周五當天才會一口氣遞交標書。攸關於風電開發商與能源局契約關係的行政契約迄今尚未拍板,其中很大原因就在契約中的罰則訂定。
據能源局8月所公布的行政契約草案列入了懲罰性條款。當廠商出現「違約第七個月起至實際完工併聯日」或「經濟部認定改善完成之日止」等違約,除了依據契約規範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外,自風場實際完工併聯之日起算,獲選業者至少須將違約期間內生產之20%電能,以較低的競比價格躉售予台電。
而在產業關聯方面,若廠商無法滿足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以履保金計算每月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同樣以違約期間內生產之20%電能,以較低的競比價格躉售予台電。
但此舉讓風電開發商跳腳認為太嚴苛,不僅會造成銀行團融資出現很大挑戰,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很多離岸風電業者也與民間企業簽訂綠電購售合約(CPPA),直接要求20%電力賣給台電,會造成CPPA的違約。
對此,能源局13日表示,過去召開行政契約說明會時廠商對於20%的門檻態度不一,甚至有業者認為應該要把二成門檻再提高,所以還須有進一步討論。
能源局26日與廠商再度召開行政契約說明會,其中考量到融資可行性並符合罰責相當,刪除強制躉售電能罰則,改以階梯式違約金,採「逾期前六個月,以5% 履保金計算每月違約金,逾期第七個月起,以10%履保金計算每月違約金」;無法滿足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將會以規定計算開罰。
能源局今(27)日說明,考量到廠商在銀行融資可行性,而考量到第三階段已無離岸風電躉購費率,多數廠商會採取CPPA模式營利,強制躉售電能執行會造成廠商契約供電量出現瓶頸,因此改以違約金代替強制躉售電能。
對於行政契約何時拍板,能源局說,廠商開完會後,大部分都以排除主要歧見,目前正等待廠商回報給海外總部目前共識,如果無太大爭議就會走入行政程序對外公告。
就此,本文認為,能源局得在開發商之反應下,考量融資可能性及符合罰則相當,而删除强制躉售電能罰則,回歸到扣除違約金,遏止廠商違約,原則上值得贊同;至於就開發商其他意見及建議,能源局仍須在法令範圍內,以最大的善意回應之。」。

貳、從「守護台灣」「中華民國昌盛」到「經濟」
又從自然法則與 No.27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9232 等文觀之,使「中華民國昌盛(即經濟上強大且軍事上達到一定的程度)」,乃除「知因果了因果」及「知因果塑因果」等外,守護台灣,同時確保「台灣民主、自由與人權」「台灣2300萬人生命」及「台灣獨特的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等三項目標之一種思路。

而欲使「中華民國」昌盛,得從「數位國家(主要為塾高大多數台灣人的「數位+專業+語言」三合一之人才水準、資訊普及率及完善資訊之基礎建設等諸面向)」「綠能經濟(主要在使台灣、地球環境永續,不缺工業、民生等用電)」等面向(中國現代化中,也以綠能經濟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30421002572-260409 為其重點之一)去思考。

爰離岸風電建設進入高峰期,交通部航港局表示,解決風電發展所面臨航政、港政及航安相關議題,因此成立「離岸風電航政業務協調會報」溝通平台,今天(25日)召開協調會報第一次會議,討論海上漂流船處理、航道管理機制、船舶搭載工業人員、離岸風電船員敘薪及風場開發商申報隨船人員名冊等議題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281414,有助於風電等綠能經濟之發展,本文予以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