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67958
壹、選舉保證金欠缺統一明確標準,監院建請中選會研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8210)
一、人民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國家得限制之
按憲法第17條固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惟憲法第23條也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即人民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利,國家雖得限制之,但仍須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政治參與權及其內涵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也規定「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亦云:「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11.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在規定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不得對這種登記施加任何障礙。如果對登記實行居住規定,規定必須合理,不得以排除無家可歸者行使投票權的方式強行這種要求。刑法應禁止對登記或投票的任何侵權性干涉以及對投票人進行恫嚇或脅迫。應該嚴格執行這些法律。為確保知情社區有效行使第25條規定的權利,必須對投票人進行教育並開展登記運動。12.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也是有效行使投票權的重要條件,必須受到充分保護。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具體困難,如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所有這一切均阻礙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應該用少數人的語言發表有關投票的資訊和材料。應該採取具體辦法,如圖片和標記來確保文盲投票人在作出其選擇之前獲得充分的資訊。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它們解決本段所述困難的方式。…14.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和解釋剝奪公民投票權的法律規定。剝奪這種權利的理由應該客觀合理。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喪失投票權的依據,喪失投票權的期限應該與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稱。被剝奪自由但沒有被判罪的人應有權行使投票權。…」。
是人民有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也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使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
三、候選人保證金是一種障礙,也是一種限制
另有關候選人須繳納保證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32 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1&flno=21 固有明文,但繳多少?其數額,僅規定「由選委會先期公告」,至於選委會如何決定各類公職候選人須繳納保證金之數額,並未明文,全由選委會自行裁量。
而此裁量,也是行政行為,雖得依行政程序法總則所明定之不當禁止聯結原則、比例原則及裁量逾越禁止原則等法律原則檢視之,但如無「裁量基準或標準」或「上下限區間」之明文,司法(法院)復又以尊重選委會之專業判斷等由,拒絕審查,則人民對於此種對於其被選舉之權及政治參與權之限制及障礙,又如何有效救濟,消除此種違法或不當之障礙呢?
另外,此種須繳納保證金之規定,實為對被選舉權等人民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而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僅規定「由選委會先期公告」,其授權真的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恐仍有疑義。
爰監院建請中選會研議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89581,本文兹表贊同。
貳、調降選舉保證金?中選會討論
根據2023年4月12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67958,中央選舉委員會邀請立委、學者、政治團體等,討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是否需要調整,結果大多數都認為保證金有必要調降,至於額度多少為適當,仍待討論;中選會表示,全案仍待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及確認。
去年11月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選會就將直轄市長候選人保證金從200萬元調降為150萬元。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委選舉將於2024年1月13日星期六投、開票,中選會預計下半年決定下一屆立委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是否調整。
保證金制度在我國已實施40多年,目前保證金的金額大致上均自1994年訂定沿用至今,但是保證金數額究竟多少為適當,沒有學理依據,監委今年1月提出調查報告,建請中選會研議。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說,高額的保證金門檻不利經濟相對弱勢又或者是得不到經濟支持的青年參政,這是損害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政治公平性,導致國家各項政策都偏向是經濟相對優勢者的方式來施行,加上持續擴大的貧富差距,為了要加強台灣民主的深化,保證金的制度應該廢除,又或者採取與連署並行的雙軌制。
王婉諭指出,短期而言,保證金也至少應該修改、調降,如果沒有辦法一步到位廢除,至少能夠朝著調降的方式施行。2021年中選會的委員任命的時候,時代力量曾經針對保證金的問題詢問四位被提名人,其中許雅芬、許惠峰、陳恩民,都明確表示贊同應該要降低,而王韻茹更是直接地表示在有連署制度的情況之下,會支持廢除保證金。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吳重禮表示,目前保證金是直轄市長150萬元、直轄市議員和縣市長20萬元、縣市議員和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和村里長5萬元,這個金額對小黨來說,可能還是有點門檻,維持目前的保證金制度、但把返還標準降到7%甚至5%,是比較可行的方式。
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蘇子喬直言,如果沒有保證金的制度,就不需要對退還門檻傷腦筋,但配套還是必要的,譬如連署制度,主要就是思考制度要怎麼樣降低行政成本,使它更方便。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主席江敏榕說,參選費用之高造成很多弊端,容易讓參選工作往金錢權勢靠攏,這個結構容易造成不公義,現況是只有促使大者恆大的結構,「小歐盟」基於憲法中的平等參政權,主張最終要廢除保證金制度。
就此,本文認為,選舉保證金即是對人民被選舉權之一種限制,而且如果過高,確實造成「經濟弱勢者」無法參與之不當限制情形,自是廢除為宜;但如無連署制度等其他替代措施,恐使參選人過多,選舉行政與時間成本花費太多而無法負荷。
爰本文認為,長期應朝「廢除選舉保證金制度」前進,並以連署制度代之;在短期內,無法廢除之前,則應適度調降保證金,並修法使保證金之金額,有裁量基準並具上下區間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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