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2555/706708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按有關「具保保證金之金額,究應多少」此事項,在20萬交保「沒嚇阻力」,高院撤銷地院裁定?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1915 一文提及:「
壹、羈押、禁見及交保
一、羈押事由
在我國,法官裁定羈押之事由為:
(一)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一般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刑事訴訟法101-1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9.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11.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二、禁見及具保
又所謂禁見?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05 之規定,被羈押之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予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品,但法院認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而律師得接見嗎?及未覊押但具保之規定,則分從刑事訴訟法第3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4、第10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01-2、第1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10 等相關規定。
至於具保保證金之金額,則從刑事訴訟法第1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11、第1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12 等相關規定。
即具保保證金之金額,除刑事訴訟法第112條所定上限外,須相當。但何謂相當?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
貳、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68564 內容如為真,僅20萬元交保,確實欠缺嚇阻力,如其經濟狀況並未很遭,20萬元交保,恐非相當;本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1%2c%e9%87%8d%e8%a8%b4%2c2%2c20230213%2c4&ot=in,爰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撤銷,或非意外。」。
又在刑事實務裁判上,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1%2c%e4%b8%8a%e6%98%93%2c1142%2c20230328%2c1&ot=in、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2%2c%e8%81%b2%2c850%2c20230330%2c1&ot=in 等可資參照。
爰本案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2555/706708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中,所提顏竟恒一千萬交保,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相當?予以檢視之,尚得理解。
又就具保保證金金額之相關規定,已有不足,而且實務上也有很多爭議,為杜爭議及維繫司法公信,實有必要,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別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就所謂相當?明定其裁定標準或基準或須酌量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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