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53582
按有關民法第1085條之修法等事項,在兒童權利再進一大步!民法修正案禁「家内體罰」~民法第1085條,法務部修正草案公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5339 一文提及:「
壹、父母不得濫罰子女,違法最重停止親權/法務部修正民法 草案近日公告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448)
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3 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9條係分別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第一項)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第二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第一項)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四、國家報告之提出。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第二項)前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是各級政府機關,應尊重、保障及積極實現「兒童權利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62 第19條等相關規定所明定之法定義務及其内涵。
而民法第108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85 僅以「必要範圍內」做為父母對子女懲戒權之界線,對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等相關現定,顯然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之保障明顯不足,爰法務部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Qw6V6GG?utm_source=lineshare 依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兒童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9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民法第1085條之規定,本文予以贊同。
當然,相關條款,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者,依憲法第7條、第23條等相關規定,自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刑罰相當性原則、租税法律主義及量能課能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相關行政措施,如為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須受法律及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及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原則)等行政法上法律原則之拘束。
貳、兒童權利再進一大步!民法修正案禁「家內體罰」
而今(2023年3月22日),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47338,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體罰小孩,但我國的民法1085條仍賦予家長懲戒權,為符合國際潮流,法務部近日配合提案修正為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未來不論是生理上的體罰或心理上的羞辱,都可能被視為違法,濫行懲戒最重可停止親權。民眾若對禁止「家內體罰」修正案有意見,可於4月13日以前提出。
現行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已入台灣國內法的兒權公約卻載明「兒童接受父母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兩法對父母是否具有懲戒權框架不同,有衝突疑慮。
兒權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呼籲各國修法,「禁止家庭內不論多輕微、包括以紀律懲罰為形式的暴力行為」、「絕無任何運用暴力、殘忍或有辱人格的紀律管束形式的理由」、「須在民、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或污辱式懲罰」、「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家長再也不可採取合理或輕微的體罰」。
考量德、法等多國已禁家長體罰,與我國文化較近的韓國與日本近兩年也完成修法,法務部為接軌國際,參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禁止家內體罰」決議及衛生福利部函釋,將配合修法,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權公約要求。
未來掌摑、掐頸、辱罵、當街罰跪甚至是不給飯吃,都是違法行為;至於罰站、罰寫等非接觸性教養,則得視時間長短、頻率、場所、發展程度等,綜合考量是否超過子女負荷或侵害人性尊嚴,才能判斷。
家長濫罰子女,法院除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命其接受親職教育,還可依民法1090條規定,宣告停止親權。小孩若身心受到嚴重侵害,也可委請父或母對施暴的一方提告求償。
修正案雖禁止動手體罰與言語羞辱,但強調不反對正面紀律概念,父母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小孩,滿足子女的生理與心理需求,採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手段。
除了民法修正案,衛福部也擬研修兒權法,把「身心虐待(反覆實施、超過負荷)」的定義放寬為「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我國已立法禁絕學校與機構體罰兒少,若禁止「家內體罰」的民法與兒權法的修正案也通過,「兒少身心零暴力」目標可望達成最後一塊立法拼圖。
就此,本文認為,從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及總說明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90952.00 觀之,修正後之條款(條文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雖限制父母之懲戒權,但初看,仍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及平等原則,爰原則上予以贊同。」。
而今(2023年3月28日),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53582,民團就此表支持,但呼籲「修法後加強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提供資源給家長學習如何加强親子溝通、教養技巧等」;就民團之此呼籲,本文認為如此才完善,而且這些配套措施,也有助於父母對子女之管教及其間和諧關係之維繫,爰予以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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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