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一言難盡
一、探討原因:
(一)法定財產制是婚姻中最常使用之財產制度,同時相較於共有制、分別制而言,屬於更折衷,也是更容易在變更(不論是變更財產制或是離婚)時遇到問題的狀況。
(二)民法對其有相當的權利與義務規劃,並非無所規定,但有時候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其同時牽扯到數學問題,並且就我本人經驗,多數律師或是法官並不善於數學問題,如當事人自己並非十分瞭解,常使人喪失權益,或是在訴訟上會要拖延非常久。但如能更早的狀況下熟悉相關規定,讓你在進行相關重大財物決定時提早預先規劃,可以避免將來很多的麻煩。
(三)舉買房為例,是因為最常在結婚後發生的財務問題就是買房。而且買房通常牽扯到房貸的債務問題,讓人不知如何處理。
(四)多數人在網路上都說,夫妻結婚買房就是一人一半,實則並不全然。
二、買房常見問題:
(一)房屋該掛誰的名字?房貸該使用何人名義貸款?
如果夫妻AB,A貸款但房屋掛B的名字,到底是愛?還是負擔?有沒有風險?
三、上述問題之探討:
(一)法律上對於剩餘分配財產之計算,是否真的是一人一半?
買房是多數人人生中第一次面臨的金額龐大的債務問題,網路上多數告訴你:夫妻結婚共同買房,不論怎麼樣最後也是一人一半,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在法定財產制的消滅時,雙方之金錢以下列方式分配「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白話的說法是:法律上的剩餘財產分配,固然是以雙方的婚後財產計算,而在婚姻中的花費難以每樣清楚列表,且勞務亦有相當的報酬性,因此讓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多的一方請領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的一半,以資公平。
但法律不鼓勵故意負債,因此在婚姻中負債方的財產僅能以0計算,而非將負債與兩人所有財產加總平均。
(二)法律問題VS數學問題:
為了清楚明白的展示上面的問題所在,我以簡單的數學計算展示法定財產制夫妻AB變更法定財產制時,雙方會如何變更財務:
1、夫A婚後財產0元,配偶B婚後財產0元:
離婚或是變更分別財產制時,雙方仍是0元(無差額)。
2、夫A婚後貸款了-10元的負債,產生了10元的資產,配偶B婚後財產0元:
A的婚後財產-10+10=0,B的婚後財產0,雙方仍是0元(無差額)
3、夫A婚後貸款了-10元的負債,並將產生的10元資產轉移到配偶B身上,配偶B本身的婚後財產0元,但收到A轉移來的10元:
B的婚後財產:0+10=10
A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0)/2=5
因此一人分配到5元。
實際上最後之財務:
A分配到5元之後,尚有-10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因此總和財產為-5元
B收到A移轉來的10元後,雖經A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少了5元,但仍有10-5=5元。
因此如果A將貸款之金額全數轉移到B時,經過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後,A實際上就會損失一半的金額。
上面的問題實際對應的狀況是甚麼呢?
其實
2就是貸款人與房屋屋主掛同一個人的名字
3就是貸款人與屋主不同名字(屋主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由另一方全額承擔)
簡單小結,雖然法定財產制大致上叫做一人一半,但是在雙方都是財產大於負債的狀況下才叫做一人一半,而當負債大於財產時,則要看看你的負債花去哪了,如果是真的自己隱匿起來了,當然會造成另一方不公平。但假如非但不是隱匿起來,而是將貸款的金額交給了另一半,會造成自己重大權益的喪失。
(三)既然上述3是一個由來以久的問題,難道法律沒有對A有任何保障嗎?
有的,我們先以數學觀點再度重新看上述(二)、3,狀況如下:
夫A婚後貸款了-10元的負債,並將產生的10元資產轉移到配偶B身上,配偶B本身的婚後財產0元,但收到A轉移來的10元:
假若A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之前,先將轉移給B的10元轉回自己身上,則A的婚後財產則再度變回-10+10=0,B的婚後財產再度變回10-10=0,因此再度回到較公平的狀態。
而有無辦法在轉移給對方後又再度將其轉移回來?有的…
民法第「1030-2」條:「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首先,我們要解釋一下房屋購買人、建商、銀行三個腳色對於房貸上的腳色關係,這個以我自己親身碰觸到的例子,多數人都會搞混。
以上述案例,當AB買房子時,B希望當房屋所有權人,但希望A承擔全額房貸,會產生以下債權及債務:
1、B向建商購買房屋,因此B向建商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對建商負有債務
2、同時A向銀行貸款,並以B名下之房屋作為抵押,以B當債務人向銀行取得金錢,並對銀行負有債務
3、A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出來的金額,償還B與建商的債務
因此A可以主張B應先依照民法第1030-2條,償還其貸款全額後,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才會回到相對公平的狀況。
實務上有沒有相關案例呢?有的:
1、「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71 號民事判決」:
「…按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得請求償還,此觀民法第1023條規定自明。查系爭汽車係林孟涵婚後購入,並非楊宗燁所贈與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惟系爭汽車既為林孟涵所有,其買賣價金及汽車貸款應由林孟涵支付。而楊宗燁主張系爭汽車價款,除林孟涵以出售婚前汽車之價金32萬元折抵外,其餘 180萬8,880元均由其支付等語(見原審卷二29 頁),業據提出購車款明細為證(見原審卷一119、121、139、141頁),似見楊宗燁以自己財產清償林孟涵之債務。倘屬實在,楊宗燁即對林孟涵有是項債權,同時亦屬林孟涵之債務。則楊宗燁所稱林孟涵婚後債務已獲其補償一節,是否對林孟涵主張該項債權?應否列入兩造之剩餘財產計算?有待進一步推求。乃原審未詳查細究,逕將系爭汽車之基準日價值扣除上開32萬元後,納入林孟涵之婚後財產計算,就楊宗燁上開重要攻擊方法,恝置不論,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上述即為原審法院未依民法第1030-2條金額先行償還給實際支出金錢之人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認有錯誤之狀況。
2、「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13 號民事判決」:
「…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定應自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之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未將夫妻間所負債務除外,前述吳聲德得請求吳庚雲返還之325 萬元,應分別納入吳庚雲所負債務及吳聲德之債權。」
上述即為最高法院認定可以先計算償還款項後再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之依據。
(四)既然已經有解了,那不是就沒問題了嗎?還要探討甚麼?
實際上實務會產生很多問題:
1、多數法律人包含律師以及多數的地方法院法官非常熟悉法律,但並不懂得法律背後的隱藏數學義涵。他們可能會搞錯很多東西:
(1)搞不清楚建商與銀行的關係:
有的法官或律師僅會管是誰在對銀行支付金額,但並不管建商腳色產生的債權債務,因此他們會有以下的錯誤見解:
雖然B沒有償還房貸,房貸都是A在付,但房屋名字在B,房貸義務人是A,所以不生A幫B付錢的問題。實則他們沒有思考到建商在這個問題中的腳色。
(2)搞不清楚A到底要不要先向B求償房貸之金額對A比較有利: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與B應該償還A所給付給建商的房貸總額是分別兩個訴訟,處理婚姻問題的律師通常僅會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且計算後會告訴你:「如果你要求他償還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變少。」因此不建議你跟對方請求。
實際狀況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變少的原因是因為A向B要求償還相當於兩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所以B的婚後財產減少了,當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減少。
但是兩者加總,還是要先要回A幫B繳給建商的房貸總額,才對A比較有利 (說有利其實也僅是回復公平狀態) 。
例如上述數學題2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5元,但是總和財產最後是-5元
數學題3中,因為A有先向B要求返還10元,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0,但是總和財產是0,較-5的結果更好也更接近公平狀況。
2、程序冗長、時間效益不佳,且多案積非成是:
婚姻案件高達8~9成都是以和解做收,所以其實真正這樣判決的案件很少,所以很多律師或是法官都會積非成是,就如我搜尋上數眾多案件中,也僅有最高法院的兩件判決點出如此謬誤。
因此很多律師可能會直接告訴你上述方法不行。並且就算真的以上述方法進行訴訟,很有可能要拖到二審、三審才會真的搞清楚。
並且拖很久的案件同時也會牽扯到房屋本身的利益漲跌,有時不如早早和解拍賣賺取利潤。
貳、結論:
一、夫妻以法定財產制,並非絕對一人一半,僅有婚後財產大於負債時才是一人一半
二、如負債大於財產,要看負債用於何處,如是幫對方償還債務,應先請求返還再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三、買房時盡量屋主與貸款人為同一人,免生爭議,如兩人掛共有,最好貸款也掛兩人的名字免生爭議(但較少銀行如此承貸)
希望以上文章能幫助到各個要打算結婚、買房的人,愛情是承諾,但也要保障,祝福天下有情人都獲得安全感與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