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車辦案准有多久?爭論不休~科技偵查之立法推動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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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41/7056799

按有關科技偵查法草案之事項,在科技執法,斬斷「」不法鏈!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658 一文提及:「按110年5月間始修正公布實施之森林法第50條:「(第一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就竊取森林主產物、副產物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開贓物者,均明定有不輕之刑責,而且也處罰未遂犯;另刑法也有之處罰規定,故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下,為保護山林,杜絕山老鼠等不法利益團體此生存鏈,要再修法加重刑責,恐不太容易,爰目前,似乎只能加强宣導、加强依法查稽取締等其他手段為之,尤其是「科技執法」更為重要。

但科技執法,常涉人民隱私權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故在立法上,除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也須注意正當法律程序等人民之保障(目前之科技偵查法草案 https://www.storm.mg/article/3104587,也須如此才是)。

至於適法上,則除須遵守憲法上之法律原則外,警察職權行使法、法、等相關規定,也須遵守。」。

而今(2023年3月26日),根據報載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41/7056799,檢警自行使用M化車緝捕罪犯,法院是否應完全排除能力,在法界爭議多年;法務部曾推出科技偵查法草案,有意讓「追蹤技巧」相關辦案手段法制化,准允M化車由授權警察操作兩個月,但被外界認為有侵害人權之虞,法案目前難產。

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說,立法目的是讓已在運作的偵查作為法制化,希望偵查中透過M化車等科技偵蒐的證據都有法源依據。黃謀信表示,科偵法若能完成立法,更有助於檢警執法的正當性。

事實上,法務部先前草擬的科技偵查法並非以設備、種類定義有追蹤功能的查案器材,而以「全球定位系統或其他具有追蹤功能」器材定義,「M化車」、「GPS」專有名詞不入法,考量原因是追蹤器材日新月異,現有工具如果將來被淘汰,不必再度修法,以免破壞法的安定性。

不過,當初草案訂檢警在兩個月內有權運用M化車,未比照、監聽等先向法院聲請取得同意的令狀,遭質疑可能濫用,學界也質疑兩個月時間太長;為避免濫權爭議,法務部考慮提高保留密度,限縮在兩個月以內、甚至兩、三天即可,希望在隱私權侵害與偵查效率兩者間求取平衡點。

法務部曾對此召開多次研討會,有人主張檢警抓人本身就備有,有強制處分權力,「怎麼找到對象」不是重點,不過,多數意見都認為,辦案器材的使用,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較好。

犯罪技術、科技日新月異,執員一定得跟上腳步,是大勢所趨,科技偵查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委員、學者、執法者與民間團體大致認同,但檢警擅自使用M化車辦案多久才不侵害人權,仍爭論不休。

曾負責研擬科偵法的前檢察官、律師黃致中說,面對科技偵查手段多樣化,科偵法有存在的必要,但外界對科偵法討論失焦,只因部分條文有侵害人權之虞,就「全盤推翻」,行政機關也就此擱置,反而忽略正面影響。他指出,外界若覺得法官保留密度、監聽LINE等問題,應更嚴謹、謹慎地規範使用,可以在立法院內討論,而非一概否認整部草案。

就此,本文認為,科技偵查之立法,即有實際需要,縱係限制隱私權(註一)等與自由,也得在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度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為之。

至於法官保留密度、監聽Line等疑慮,確實須更嚴謹、謹慎地規範使用。

[註解]
註一:隱私權及其内涵,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自主控制個人之等》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8578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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