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修正「澎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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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令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觀澎管字第11203001012號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澎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六點

處長 許宗民

澎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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