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正「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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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文創字第11220034711號

修正「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第九點

部長 史哲

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本部為審查申請人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或有限事業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應分別依產業類別,設置各類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計七至九名,由本部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其餘應包含具財務、法律、經營管理之學者專家各一名,及具該類產業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二至四名,及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指派之人員。

資料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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