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或合併後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現值免查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民眾在將不動產移轉申報案件送地政機關登記前,通常需先至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但若是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也毋須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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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大智分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omYkr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