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antrich.chinatimes.com/amp/news/20230320900025-420101
壹、交友服務陷阱多~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倡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2834 及交友服務消費糾紛多,申訴九成為「這事」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8402)
按目前雖訂有「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e7aa2917-9d6f-46fa-be22-1af18c644ae9,惟其係以「即時通訊軟體服務」為其規範範圍,至於交友服務事項,內政部雖訂有「交友服務注意事項 https://w3.hsinchu.gov.tw/house/jianshih/news/detail.aspx?id=17320」,惟目前確實尚未有「相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加上,目前交友服務消費糾紛確實不少,爰確有必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 等相關規定,訂定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杜絕糾紛,維繫交易秩序。
從而,本新聞報導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620001663-260405 之內容如為真,新北市消保官鍾佳儒呼籲,內政部雖已訂定「交友服務注意事項」,但其性質僅屬行政規則,對業者規範仍屬不足,建請內政部針對交友服務業盡速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管理規範,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自值得贊同。
貳、網路交友主管機關仍未明
而今(2023年3月20日),根據報載 https://wantrich.chinatimes.com/amp/news/20230320900025-420101,行政院及內政部雖已在著手「網路交友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擬具,但主管機關如仍不明,行政院及內政部,恐仍須努力,儘速完成,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杜絕糾紛及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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