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綠委呼籲修正過時修款,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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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45134

壹、例示+概括之立法建議
就此,在「半導體產業受衝擊,立法院法制局籲系統性修正法規」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6801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08月1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24951,受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俄羅斯與烏克蘭戰爭影響,全球半導體供應鏈瓶頸已延燒逾1年,晶片嚴重短缺,各國已將其視為重要戰略資源,紛紛立法保護。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因市場變化等影響,已逾20年未修正,現行法規應真正符合產業需求且著重實效,有必要整體評估進行系統性修正。
立院法制局指出,我國半導體產業在晶圓代工總產值為全球第一,市占率超過七成;台灣半導體產業總產值,占比為19.8%,達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IC設計總產值也是全球第二;晶圓代工和IC封測代工,為全球第一。
然而,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原已受疫情干擾,現又面臨俄烏戰爭,及歐美對俄制裁帶來的更大壓力,致使烏克蘭兩大氖氣供應商傳出被迫暫停運作,氖氣是製造晶片的關鍵原材料,這兩家公司停產可能導致價格上漲並加劇半導體短缺。
法制局表示,全球晶片嚴重短缺,各國已將其視為重要戰略資源,凸顯晶片廠在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各國紛紛立法保護積體電路產業的知識;如美國2020年6月提出「晶片與科學法案」,今年7月分別經參、眾議院表決通過,同年8月9日經總統拜登簽署生效,鼓勵美國企業投資半導體製造。
另,韓國去年5月公布「K-半導體戰略」,在未來10年將投資510兆韓元;日本去年11月公布「半導體產業緊急強化方案」,編列7740億日圓,用以投資半導體產業;印度去年12月頒布的激勵計畫,預計為供應鏈挹注約100億美元;歐盟執委會今年2月提出「歐洲晶片法案」,預計投入逾430億歐元。
法制局認為,全球半導體產業供應鏈恐將重組,各國提出半導體相關法案,對我國半導體的競爭優勢是否會受到衝擊,尚待密切關注;我國也應適時檢視相關法規的執行成效。
法制局指出,我國政府強化半導體產業競爭力,主要採研發補助和租稅獎勵,雖已賡續修正「所得稅法」、「公司法」等,仍應持續適時通盤評估,調整我國產業結構,以因應國際經濟情勢所需。例如我國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已20年未有修正。
究其未修正原因,法制局表示,有人認為該法立法後因技術進步、市場變化,乃至於其他相關法律與業界實踐的變化,半導體產業尋求積體電路布局登記保護者越來越少,使得該法未如預期受到重視。半導體業者重視保護,改採其他策略,如申請專利、等,國內廠商在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相對較少。
法制局強調,現行法規應真正符合產業需求且著重實效,適時檢討立法成效與適用性,進而評估整體系統性調整修正,有其必要性。
就此,本文認為,根據法制局所敍理由,及目前現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27」確實已逾20年未修正,已不足因應目前狀況多變的情形,自應適時檢討立法成效與適用性,進而評估整體法制系統及相關行政措施,並調整修正之。
其實,隨著「肺炎疫情的來臨與長期不退」及「俄烏戰爭、等國際情勢之改變與惡化」,很多產業或服務也因而興起或發生改變,而且這些新起或發生改變後之產業與服務,也不會因疫情消減或減緩而消失,如以目前現行法令,確實不足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爰自應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相關法令(註一);更甚者,如該等須保障者,恐因時局變代太快,而無法急時修法因應之,就須在修法時,善用「原則+例外」「例示+概括」之立法方式為之,使修正後條款得以保持彈性,適時解決當時實際已發生之問題。
當然,思考如何「得不受修法程序太慢且僵化」之影響,達到「得適時適質修法」之狀態,自是更佳(註二)。」。

又也在行政院會「台版晶片法案」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0481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1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26060,行政院會17日將通過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草案,給予高科技業提供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營所稅,其中前瞻研發支出抵減率高達25%,為產創最高抵減;先進設備為5%,且無天花板,預計明年起實施至2029年產創落日為止。
財經官員解釋,此次修法是鼓勵台灣半導體等產業領先者,更願意投入研發,並在先進製程持續尋求突破,因此適用對象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產業或企業,而適用產業不只半導體,符合條件都可適用,例如5G通訊、等具前景的產業,因此該條文也被外界稱為「護國神山條款」。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為15%,根據草案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給予25%前瞻研發支出抵減及5%先進設備抵減;兩抵減各自上限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30%,兩項合計則為不超過50%。
不過,申請公司須符合三大條件,分別為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與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設備投資也須達一定門檻;比照OECD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需在15%以上;近3年內無違反環保、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事、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
由於產創條例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在適用年限方面,草案72條也明定,自2023年適用到產創落日的2029年,長達7年。而修法通過後,預估包括台積電、聯發科、聯詠、瑞昱、聯電、群聯、日月光、南亞科等企業都有機會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此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增訂草案,從其條款內容觀之,確實有助於「鼓勵我國半導體、5G通訊及電動車等具有前景產業之研發,及先進製程之持續突破」。
而且尚須同時符合「設備投資須達一定規模等前揭三大要件」,始得申請,加上,此增訂條款,也有七年落日條款;其在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上,或尚屬適當。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在適用對象上,乃以「等」稱之,並非適當,應以「例示+概括」為之,此得「避免僵化、保持彈性,因應變化」並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至於「有效税率」「一定規模」「一定門檻」及「情節重大」等事項,縱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法規命令)定之,也須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請參閱釋字第443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4&rn=31002)。」。

貳、排富與不排富之間
又是否排富?其涉平等原則,即如「排富之理由合理」且「此排富之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就可基於此合理理由,為合理之(註三)。

參、6綠委籲修正過時條款,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標準
根據2023年03月20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45134,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王美惠、鍾佳濱、何欣純、張宏陸、黃世杰今(20)日舉行記者會,指在物價、房價不斷上漲的狀況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中所規範的「」,依舊為2011年立法之門檻,未與時俱進。對此,郭國文提出修法草案;他強調,老農津貼的檢討週期應從4年改為2年;排富條款也應有「自行檢視」機制,而非每次都要仰賴修法。
郭國文指出,過去10年來,已從93.58漲至104.7,成長11%;房價指數則飆升58%,從79.75漲至126.33;而老農津貼更是依據10年前的房、物價水準,將門檻設為農業外個人所得50萬或不動產價值超過500萬。
郭國文認為,若依照目前的房價、物價水準,排富條款應提升至農業外個人所得55萬,或所得800萬,才是符合現狀的排富條款。他強調,近年來房價、物價上漲幅度較大,加上極端氣候對農業的影響,造成農民生活壓力倍增,因此提出修法,以確保排富條款不會排除通膨下的經濟弱勢。
王美惠表示,雖然勞動部已在2018年針對已在領取老農津貼者,因公告土地增值或房屋標準調高,而房、地總值逾500萬元者,可繼續領取津貼。但仍無法解決尚未加入領取津貼者,因此贊成修法,再放寬排富標準。
鍾佳濱說,現行條例的排富條款,若追溯源頭,其原始依據是「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2002年制定時的標準。他呼籲,農委會提出對案,應充分分析其他部會排富條款設算條件,藉以達到國家政策一致化的目的。
何欣純說,在後疫情、萬物齊漲的時代,許多現行扶助弱勢的法規調整速度跟不上物價波動,導致實質貧困的民眾無法進入體系,除了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條款之外,其他有關中央租屋補貼、社會住宅出租、學生就學貸款的適用門檻等,也應滾動調整,多拉社會弱勢一把。
張宏陸認為,放寬排富標準符合時代的需求,更展現暫行條例的初衷,讓需要照顧的人獲得資源。他說,我們站在前人耕耘的土地上,不忘本是最基本的感恩,修訂不合時宜的規定,更是立法者的責任。
黃世杰指出,目前老農津貼的排富條款仍依10年前的物價指數計算,顯然需要修正以反映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並有效保障老年農民的權益、落實當初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精神。

就此,本文認為,該排富標準,已十年未修,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之,以保障老年農民之權益,並依例示+概括之立法模式,「使修正後之條款,保持彈性,適時解決當時已實際發生之問題」,及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註解]
註一:例如外送員專法,請參閱「專法」保障「外送員」權益 No.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926 等文。
註二:相同主張,請參閱「元宇宙之法律課題 No.11」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319 等文。
註三:平等原則及排富與否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新聞疑義254] 排富與不排富之間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3556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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