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損害傳統工藝,國寶蔡德太:用制度守護名聲與技術~藝術品買賣及拍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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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533

根據2023年03/14日之報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533,傳統工藝創作近年來備受矚目,收藏家也愈來愈多,這些作品少則數萬元,若為大師之作破百萬時常可見,但是過去講究信任、不重僅靠口頭承諾,時代變遷至今,「老式作法」卻衍生出損害傳統工藝。府城傳統藝術學會理事長、傳統工藝鑿花技術保持者蔡德太提醒,工藝品交易務必訂定契約,才能保障雙方。
台南因底蘊深厚的宗教文化傳統工藝發展,成為全國傳統工藝創作的重鎮,其中又以「府城傳統藝術學會」最為知名,堪稱「國寶」最多;會員除了致力於個人創作之外,亦投身於世代傳習,在傳統工藝領域有著不可磨滅的重要地位。
府城傳統藝術學會創立於2006年,目前有81名會員,指標性人物包括傳統藝術保存者蔡德太、陳啟村、許漢珍、杜牧河、陳三火、黃福壽、潘岳雄、黃德勝、廖慶章、蘇啟松、蘇榮仁、許良進、王永源、許良進等人,其中蔡德太、陳啟村、杜牧河、黃福壽、陳三火、許漢珍更是「人間國寶」。而學會每年盛大舉辦的學會會員聯展,每每吸引全國同好前來朝聖。
蔡德太指出,傳統工藝早期並不被重視,成立學會除讓會員作品有嶄露頭角的機會外,大家透過「以藝會友」,也能提升個人技藝;而隨時代變遷,傳統工藝逐漸受到矚目,買賣交易也更加頻繁,但工藝品審美相當主觀,不免衍生出糾紛。
蔡德太說,過去老師傅都是靠口頭承諾,如今買賣還是得依靠訂定契約才能保障雙方權益;常見糾紛如買家對作品呈現不滿意、講好價格交件時卻反悔等。他指出,一般買賣雙方會先針對作品內容溝通,包括選材、繪製設計圖大樣、時程約定、訂金或分期,有時就連稅金給付、收據等細項也很重要。依照雙方訂定的合約規範行使權利與義務,就能避免糾紛。
萬一仍發生糾紛?蔡德太說,創作者對自己的作品都很有自信,以自己為例,遇糾紛寧願退還訂金,也要將作品留下,「寧願不賣,也要保留名聲。」同理可證,學會也相當注重整體名聲,若會員個人行為影響到學會,最重可由理監事會除權,再交大會決定是否除去會籍等處置,強調用制度守護傳統工藝,「除了技術,品德更重要,才能相得益彰。」。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藝術品買賣及拍賣所生之民事糾紛,因目前現行規定中,尚無「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爰買賣當事人,一方如為消費者,另一方也是,兩者間也有及定型化契約之存在,其消費糾紛之事後救濟,雖得適用法相關規定,但因無「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故消費者保護法未有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只得回到買賣(含拍賣)相關規定了(即法令之適用順序為,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當事人間之約定、民法各債買賣相關規定、民法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法及法理,民法第1條參照)。但一方如非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或其間並無消費關係,則其之事後救濟,只得回到民法買賣及拍買之相關規定。

又民事糾紛之處理,筆者一直以來,均主張「事前預防重於事中防止及事後救濟」及「首用ADR(註一)」;而買賣糾紛之事前預防,則須同時朝「情報蒐集(含整理、分析及研判等)」「書面契約條款具體明確」及「品質」等三面向同時著手(註二)。有關藝術品買賣及拍賣糾紛之處理,也同。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定期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杜絕糾紛及維護交易秩序,更佳。又交易資訊之公開與透明,也須思考(例如交易資訊之登錄及揭露等,註三)。

[註解]
註一:有關ADR之相關說明,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ADR及ODR》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862 等文。
註二:有關買賣糾紛之事前預防、事中防止及事後救濟,請參閱買屋做好事前預防、驗屋等事中防止不可少,事後救濟才有救!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245 等文。
註三:相關說明,請參閱「及殯葬商品交易」糾紛多!有關相關法令修法及交易平台之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383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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