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對從政黨員政治獻金候選人上繳看法
要苛責從政黨員為黨的募款能力不足或太差,其實政治獻金只有區隔黨主席與從政黨員各自募款規定,沒有一定重複同一對象誰幫誰的義務,更何況同一對象捐二次,可能成為代名的違法超過政治獻金上限,誰會認為自己有這個義務冒這個險,朱立倫想要侯友宜幫黨募款,甚至為作嫁衣就不要想了。難道以前包括民進黨的各自政治獻金募款,卻沒有分攤與上繳作為黨的助選費用而私吞,是盡黨員義務的吃乾抹淨嗎?這樣沒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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