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受理111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合議庭宣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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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受理111年度選字第1號之訴事件,合議庭3月13日宣示之新聞稿

發布日期:112-03-13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有關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於112年3月13日下午14時30分行就原告聲請,評議結果如下:

一、准予驗票12個投開票所。
理由如下:有之證述及當庭之光碟畫面內容,足資認為原告已盡之義務,故准予第38號、第53號、第68號、第70號、第131號、第194號、第351號、第393號、第421號、第426號、第429號、第475號投開票所關於縣長候選人之選票(包含選舉人名冊、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已領未投票、投(開)票報告表)驗票。

二、不准予全面驗票、亦不准予超過晚上20時30分完成開票之投開票所、開票計票電腦操作紀錄顯示反覆登錄作業、登錄時間較長之投開票所,暨投開票報告表形式不符合規定之開票所驗票。
理由如下:原告以上開准予驗票之12個投開票所之作業程序未完備逕予推論全部之投開票所亦有違失,或以開票超過20時30分(計109個投開票所)、及開票計票電腦操作紀錄登打作業有反覆登錄、登錄時間間隔較長(計21個投開票所),投開票報告表(2張)未經主任管理員、監查員核章,懷疑登打不實、有舞弊情事。然上開情節查無違反選務工作相關規定,而電腦操作紀錄登打作業結果核與投開票報告表相符,投開票報告表(2張)確有經主任管理員、主任監查員2人在第一聯核章,是原告所述均屬個人片面臆測,未具體釋明使本院產生足以應全面驗票之大略心證,故超過前揭12個投開票所以外部份,均不准許驗票。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27424-864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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