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233563
壹、立法上及適法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檢視
一、立法上的比例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及相關法令之檢視
按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對表意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及企業自由等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為限制,但其限制仍應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換言之,立法上應遵守比例原則。而且,實務上,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者,不在少數 (可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 查詢)。
另在立法前及立法後,要避免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被不當侵害,也實有必要以憲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予以檢視之,例如【新聞疑義1778】雇主違反工時,應究刑責?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511、【新聞疑義480】限制醫師執業年齡?違反比例原則,加歧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7906、【新聞疑義1708】強制拍賣,閒置工業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5765 等文。
二、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適用
又在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等可稽。
故實務上,也常以比例原則來檢視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實務上,行政判決很多,可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 查詢)。
例如【新聞疑義1769】張貼「功德院」,罰與不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333、【新聞疑義499】愛滋病患註記於健保卡,違反比例原則+岐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8992、【新聞疑義845】教師染愛滋,家長促調職,違反比例原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8265、【新聞疑義1645】學生服儀規定,解禁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074 等文。
另除前揭比例原則外,在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行為時,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以下之規定,仍須受法律、法規命令及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別待遇)、信賴保護原則、明確性原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及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拘束。
貳、法律保留原則等之要求
(一)即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限制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等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惟須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二)又除公益原則外,前揭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如下:
1.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1)釋字第443號解釋層級化保留
又法律保留原則,係以釋字第443號解釋「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為基準。
(2)法律明確性原則
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則下,處罰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為之,犯罪之法定性與犯罪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密不可分。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要求
(1)比例原則之要求
按所謂「比例原則」,除「目的正當性原則」外,其內容,主要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平等原則之要求
至於所謂平等原則,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之,不等之」,即「性質相同者,應相同之處理; 性質不同者,應為不同之處理」。 換言之,平等原則是要求「性質不同者,要有合理的差別待遇」。至於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則端視「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
(3)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
法律係由各編、章、節及條文構成,此一法律整體即該法律之「外部體系」。惟法律之制定,係用以達成一定之立法目的,實現一定之法律價值。該等表現法律價值之法律原則整體,即構成該法律之「內部體系」或「價值體系」。惟法律非單一孤立之存在,故又可構成法律之「上位體系」、「下位體系」及「同位體系」。在整體之各部分間,應協調一致,始能成就該整體。故在法學方法上,一般所重視者,為構成一法律之內部體系。一法律規定,對所規範之事物,不能貫徹其法律原則或法律價值,形成相同事物之不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差別待遇。故立法者對特定事物或社會生活事實,已為原則性之基本價值決定後,於後續之立法中,即應嚴守該基本價值,避免作出違反既定基本價值之決定,導致法秩序前後矛盾,破壞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完整性。此即體系正義(Systemgerechtigkeit) 之思維。故在學理上已普遍肯定,得依據法律內部體系之一貫性要求,審查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常以法規範是否存有違反體系之情形為據,進行平等原則審查。
參、美國NIST發布更新《網路安全資源指南》提升醫療領域的網路安全及隱私風險管理
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草案,將永續治理內化至企業經營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884)
歐盟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2年2月23日發布《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草案(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其目的在於促進永續及負責任企業行為,並使企業將人權與環境考量內化至企業營運與公司治理。
本指令要求各歐盟成員國,須確保企業確實執行人權及環境盡職調查,具體要求企業之作為如下:
(1) 將盡職調查納入公司政策(第5條);
(2) 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鑑別企業自身或子公司於營運及其既有商業關係價值鏈之現有或潛在的不利衝擊(adverse impacts)(第6條);
(3) 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及減緩潛在的不利衝擊,並消弭現有不利衝擊或縮小其影響範圍(第7、8條);
(4) 建立並維持申訴制度,確保受前述不利衝擊影響或有相當理由信其將受影響之人、價值鏈中之工作者代表以及關注相關領域的民間社團等利害關係人之申訴管道暢通(第9條);
(5) 定期針對自身及子公司之盡職調查政策及措施進行評估,以確保其有效性(第10條);
(6) 企業須於每年4月30日前揭露盡職調查相關資訊,受《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規範之企業須於企業年報中揭露,其他企業則須於企業網站揭露(第11條)。
另一方面,本指令也明定公司董事義務,依據第25、26條,董事於其決策過程須考量短、中、長期之人權、氣候及環境因素;企業亦須指定部分董事負責盡職調查相關治理作為,並定期向董事會進行報告。
適用本指令的歐盟企業有兩種:(1)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且全球年營業額1億5,000萬歐元以上之大公司;(2) 員工250人以上之且全球年營業額4,000萬歐元的高衝擊產業(如:紡織、農業、採礦業等)。另外,非歐盟企業若符合前述員工人數之要求,且於歐盟境內之營業額達到前述標準,亦適用本指令。
相關連結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Fostering sustainability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systems, European Commission
肆、疑直接或間接協助俄軍? 烏克蘭學者點名3台灣公司
根據2023年3月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233563, 俄羅斯自去年2月24日對烏克蘭發動全面侵略,跨國企業也紛紛暫停或終止於俄國業務活動。一年過後,俄國仍每天使用陸空武器濫殺烏克蘭平民。烏克蘭戰略學者今(8)日指出,包括友嘉實業集團、華邦電子(2344)及神基科技(3005),可能有直接或間接協助俄羅斯製造武器之可能性,三家公司都應對此做出說明澄清。
烏克蘭「軍隊、換裝及裁軍研究中心(CACDS)」亞太部門負責人、我國國防安全研究院駐點研究學者溥猷立(Yurii Poita)指出,俄國正運用晶片來製造殘殺烏克蘭人的飛彈及武器。雖然現在俄國國防工業產能已大幅下降,但仍積極尋找規避制裁與透過第三國購入半導體及設備之方法。研究顯示,俄國仍能獲取西方與台灣所製造的半導體。
溥猷立提到,根據烏克蘭經濟安全委員會資料指出,在俄國發動全面侵略前,台灣「友嘉實業集團」提供俄國650台高精度機床,對象也包括受制裁的俄國國防承包商,包括JSC Tactical Missiles Corporation(戰術飛彈集團)、MKB “Fakel”(火炬機器製造設計局)、中央科學研究院”Burevestnik”等。這些企業為俄軍開發及製造火砲、飛彈及防空系統。即便友嘉去年3月22日公開表示,全面停止對俄出貨。然而,迄今未能確認友嘉確實暫停在俄國活動及合作。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解釋,烏克蘭研究顯示,即便友嘉現在不再出貨給俄國,但很可能還對俄國提供機床所需技術與服務。友嘉應對此公開澄清,並釐清其在俄國辦公室是否還在運作。
溥猷立也提到,伊朗製造的「見證者-136」無人機內,發現部分台灣製造的零組件,為台灣華邦電子所製造。伊朗違反國際規定,提供數千架無人機給俄羅斯。該款無人機被俄國用在攻擊烏克蘭的行動。另根據英國皇家聯合服務研究所(RUSI)調查指出,製作強固型電腦的神基科技(Getac)提供相關產品給俄羅斯,且可能被用於軍事用途。他希望上述兩家台灣公司,也能對外公開說明澄清。
溥猷立呼籲,基於上述案例,檢視並改善出口管制有其必要性。上述資訊若經確認,也應禁止出口機械零件以及微電子系統產品至俄羅斯,包括透過第三國的方式。施逸翔也說,許多民團一再呼籲政府應在《台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以及歷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企業盡職調查法》立法,明確規範企業的人權責任。
就此,本文認為,除前揭友嘉、華邦及神基等三家公司,須做出澄清外,有關企業協助大陸(中共)之情形,恐在台海戰爭之時,也可能發生,而對這些企業支援大陸(中共)之行為,自應有相對應之法律得以處理(含課予企業一些適當之社會責任、違反這些法定義務之處罰及在處罰之前的證據調查等等),加上,檢討並改善出口管制法令有其必要性,爰「企業盡職調查法」之立法,確有必要(這也是弦道自然法則中之「台灣此點之強化」,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334、No.1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466 等文),而其内容,則得參酌前揭歐盟指令草案。
當然,此立法,即涉企業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也須通過前揭立法上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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