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濫罰子女,違法最重停止親權/法務部修正民法 草案近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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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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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3 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9條係分別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第一項)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第二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第一項)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四、國家報告之提出。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第二項)前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是各級政府機關,應尊重、保障及積極實現「兒童權利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62 第19條等相關規定所明定之法定義務及其内涵。

第108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85 僅以「必要範圍內」做為父母對子女懲戒權之界線,對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等相關現定,顯然對未子女權益之保障明顯不足,爰法務部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Qw6V6GG?utm_source=lineshare 依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兒童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9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民法第1085條之規定,本文予以贊同。

當然,相關條款,涉及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者,依憲法第7條、第23條等相關規定,自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刑罰相當性原則、租税法律主義及量能課能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相關行政措施,如為行政行為,依第4條之規定,須受法律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原則)等行政法上法律原則之拘束。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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