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70867
壹、驚!全民防衛動員新法草案 許可接管「新聞媒體、網路平台」(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332)
根據2023年2月26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A9%9A-%E5%85%A8%E6%B0%91%E9%98%B2%E8%A1%9B%E5%8B%95%E5%93%A1%E6%96%B0%E6%B3%95%E8%8D%89%E6%A1%88-%E8%A8%B1%E5%8F%AF%E6%8E%A5%E7%AE%A1-%E6%96%B0%E8%81%9E%E5%AA%92%E9%AB%94-%E7%B6%B2%E8%B7%AF%E5%B9%B3%E5%8F%B0-032212635.html,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新增動員時期管制媒體的條款:「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引發爭議。
綜合媒體報導,國防部擬修正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除了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針對原先的8大項動員方案,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將其中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並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3項動員方案。
其中訊息傳播動員方面,草案第15條訂為:「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前項調查,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草案第33條訂為:「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前二項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修正草案中所謂的「必要管制」,乃對新聞自由、財產權等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在探討此修正草案相關條款,是否符合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前,首先要釐清的是,平日與戰時,對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在強度上,是否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而應有所不同?
如是肯定的,戰時的管制強度,又應在那裹?始得達到「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之目的,又得「最大限度」地保障「財產權、新聞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
均須各界及人民,就此「好好思考」「好好討論及釐清」。
貳、「全動法」預告修正引議論,國防部:絕不損及人民平時自由權益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333)
根據2023年2月2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24437,國防部現正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的徵購、徵用與罰則,但外界對於該法是否影響言論自由等範疇議論紛紛。國防部今日表示,此法屬「緊急命令」狀態的非常時期法制,必要管制措施僅適用於實施動員時期,絕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自由與權益。
國防部今日表示,「全動法」自民國90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曾於103年及108年歷經2次修正,惟因現行條文內容,多偏重規定動員準備事項,但就動員實施後指揮體系及戰時徵用等規範顯有不足。且經考量區域威脅情勢,以及凝聚「全民國防」理念共衛家園的必要,國防部啟動修法工作,期盼能周延相關配套、完備整體動員機制。
國防部表示,由於非常時期緊急動員作業成效,攸關國家存續,世界各國均強調平時要能周全整備,戰時方能有備無患。現行「全動法」第13條即規定,各動員準備機關應對可動員的人力、物力、設施等,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目的也是為確保戰時依計畫動員、發揮國力,有效抵禦外敵入侵。
國防部說,「全動法」既屬進入緊急命令狀態的非常時期法制,則相關依法規定的必要管制措施,自僅適用於實施動員時期,絕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的自由與權益。
國防部也表示,全民防衛動員法制工作,為民主國家面對敵國威脅時,保障國家安全與人民生存的必要措施。國防部於修正草案公告期間,對於各方意見將會納入參酌研修,再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此屬正常之法制作業。
國防部表示,至盼各界對此修法能基於保護國家安全的共同目標,本於事實理性溝通討論,希望勿任意渲染扭曲、混淆視聽,國防部特此再嚴正澄明此項修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以兼顧民眾權益與保障國家安全目標。
就此,本文認為,「全動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款,不影響「平日」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自是贊同,但前揭文所提「戰時之管制強度,應在那裏?始得達到維護軍事安全與戰事遂行之目的,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仍須思考;又僅規定「必要」管制,得否就足謂「已符比例原則及構成要件明確性之要求」呢?也值得大家思考。
参、學者︰全動法修法,勿因批評就退縮 (請參閱全動法修法,引爭議!戰時之管制強度,應在那裏?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953 一文)
根據2023年3月5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70332,國防部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遭在野黨批評惡法,行政院長陳建仁三日表達修法整合意見後才會提出。對此,學者羅承宗昨表示,如果政府認為對修法的批評是污衊,就應該挺到底,不能因為被批評就退縮,重演「數位中介法」立法不成的情況。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批評這次修法是讓小孩上戰場,蔡英文總統透過臉書駁斥,強調完全不是事實,「這是國民黨刻意的誤導人民」。國民黨昨回應,若全動法真如蔡所稱那麼理所應當,為什麼陳建仁還說要下架?難道民進黨要玩兩面手法?
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教授郭育仁昨受訪認為,「全動法」預告修正過程就是「因噎廢食」效應,主因是去年十一月大選時,國民黨喊出「票投民進黨,青年上戰場」的論述發酵造成民進黨大敗,至今仍無法有效破解這個口號,再加上去年底宣布義務役期將從四個月恢復成一年,因此「全動法」引發的效應讓民進黨戒慎恐懼。
郭育仁說,台灣社會還在消化義務役恢復為一年的政策,漣漪效應尚未平靜,雖然「全動法」修法強化國家安全有其必要,但此時的政治氛圍是否要強推,有待商榷。
南臺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則說,反對者一開始就以口號式、貼標籤的方式反對「全動法」修正,執政黨態度就像息事寧人,這樣對於依法行政的法制人員造成很大的傷害,也會造成擴散效應,若改日行政部門再度推出一個立意甚佳的法案,又被雞蛋裡挑骨頭找出問題,貼上似是而非的標籤,然後又退卻,這樣對支持法案的人來說情何以堪。
羅承宗指出,「數位中介法」立法也是一樣的情況,執政黨若認為「全動法」是對的,就應該挺到底,反之認為錯了,總該有人要負政治責任,不能說「菜端出來,不好吃端回去,沒有人負責任」。
就此,本文認為,全動法之修法確有必要 (這也是弦道自然法則中「台灣此點之强化」之一環,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 1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334 等文),而且有關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平日與戰時,仍須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為合理差别待遇之區别。
只是在檢視修正草案相關條款,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前,實有必要,先釐清戰時之管制强度,應在那裏?
肆、全動法戰時管制媒體,學者:借鑒烏俄戰爭傳遞正確訊息
根據2023年3月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70867,國防部日前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新增包括訊息傳播等準備方案,被批評是箝制媒體。國防部智庫、國防院昨發布報告評析指出,平時建構健全的媒體與通訊環境嚴陣以待,防堵敵方妖言惑眾;戰時面對敵國動搖人心與戰局,傳遞民眾正確訊息以應戰。
國防院政策分析員曾敏禎發表〈借鑒烏俄戰爭:《全動法》的媒體管制與資通訊動員計畫〉即時評析報告,指出「全動法」修法所引發的「管控媒體、言論控制」等爭議,可借鑒烏俄戰爭從爆發之前的二○一四年克里米亞被俄羅斯併吞後,到去年戰爭爆發後,俄烏之間的認知戰、宣傳戰攻防。
報告指出,烏克蘭二○一七年封鎖俄羅斯的社群媒體與俄方支持的新聞網站;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於二○二一年下令關閉國內三家親俄電視台,以封鎖俄國大外宣,但被批評「箝制言論自由」。俄羅斯之後持續創建親俄「合法有執照」的烏國電視台,這些代理人成為當地宣傳要角,可看出俄羅斯試圖裡應外合,蠶食鯨吞烏克蘭的媒體話語權。
報告分析,去年戰爭爆發前,俄國頻繁密集展開宣傳戰,從文化、社會、歷史的角度,試圖從內部瓦解烏國民心,說服烏克蘭人「不戰而降,接受和平」。報告認為,「全動法」對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平時可過濾分辨為虎作倀的灰色敵人,避免其挾「復興一個偉大的中國幻想」侵擾台灣社會。
報告指出,「能抵抗多久」是戰爭的重中之重,敵國將會透過新聞、社交媒體等各種管道,散播流言蜚語,宣傳反戰思想、戰敗消息等,若民心被假訊息動搖,以為總統和軍隊已逃跑、首都淪陷等消息,恐將一路潰敗,因此「全動法」戰時的優先使用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事與應變資訊,都是為了政府能在第一時間統一口徑,讓謠言無所遁形。
國防院助理研究員曾怡碩昨受訪指出,戰時任何國家都是為求生存,而資訊流通本來都以國家能夠防衛作戰為主,這與平時政府傾全力維護資訊透明、自由流通並不互斥;媒體的頻譜是戰略物資,政府平時就有瞭解與盤點的責任。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3月8日之新聞報導內所言,主要仍是在強調「戰時限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必要性(即全動法修法之必要此)」,但「戰時管制之强度」在那裏?仍未提及,殊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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