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24437
壹、驚!全民防衛動員新法草案 許可接管「新聞媒體、網路平台」(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332)
根據2023年2月26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A9%9A-%E5%85%A8%E6%B0%91%E9%98%B2%E8%A1%9B%E5%8B%95%E5%93%A1%E6%96%B0%E6%B3%95%E8%8D%89%E6%A1%88-%E8%A8%B1%E5%8F%AF%E6%8E%A5%E7%AE%A1-%E6%96%B0%E8%81%9E%E5%AA%92%E9%AB%94-%E7%B6%B2%E8%B7%AF%E5%B9%B3%E5%8F%B0-032212635.html,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新增動員時期管制媒體的條款:「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引發爭議。
綜合媒體報導,國防部擬修正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除了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針對原先的8大項動員方案,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將其中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並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3項動員方案。
其中訊息傳播動員方面,草案第15條訂為:「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前項調查,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草案第33條訂為:「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前二項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修正草案中所謂的「必要管制」,乃對新聞自由、財產權等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在探討此修正草案相關條款,是否符合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前,首先要釐清的是,平日與戰時,對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在強度上,是否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而應有所不同?
如是肯定的,戰時的管制強度,又應在那裹?始得達到「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之目的,又得「最大限度」地保障「財產權、新聞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
均須各界及人民,就此「好好思考」「好好討論及釐清」。
貳、「全動法」預告修正引議論,國防部:絕不損及人民平時自由權益
根據2023年2月2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24437,國防部現正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的徵購、徵用與罰則,但外界對於該法是否影響言論自由等範疇議論紛紛。國防部今日表示,此法屬「緊急命令」狀態的非常時期法制,必要管制措施僅適用於實施動員時期,絕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自由與權益。
國防部今日表示,「全動法」自民國90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曾於103年及108年歷經2次修正,惟因現行條文內容,多偏重規定動員準備事項,但就動員實施後指揮體系及戰時徵用等規範顯有不足。且經考量區域威脅情勢,以及凝聚「全民國防」理念共衛家園的必要,國防部啟動修法工作,期盼能周延相關配套、完備整體動員機制。
國防部表示,由於非常時期緊急動員作業成效,攸關國家存續,世界各國均強調平時要能周全整備,戰時方能有備無患。現行「全動法」第13條即規定,各動員準備機關應對可動員的人力、物力、設施等,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目的也是為確保戰時依計畫動員、發揮國力,有效抵禦外敵入侵。
國防部說,「全動法」既屬進入緊急命令狀態的非常時期法制,則相關依法規定的必要管制措施,自僅適用於實施動員時期,絕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的自由與權益。
國防部也表示,全民防衛動員法制工作,為民主國家面對敵國威脅時,保障國家安全與人民生存的必要措施。國防部於修正草案公告期間,對於各方意見將會納入參酌研修,再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此屬正常之法制作業。
國防部表示,至盼各界對此修法能基於保護國家安全的共同目標,本於事實理性溝通討論,希望勿任意渲染扭曲、混淆視聽,國防部特此再嚴正澄明此項修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以兼顧民眾權益與保障國家安全目標。
就此,本文認為,「全動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款,不影響「平日」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自是贊同,但前揭文所提「戰時之管制強度,應在那裏?始得達到維護軍事安全與戰事遂行之目的,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仍須思考;又僅規定「必要」管制,得否就足謂「已符比例原則及構成要件明確性之要求」呢?也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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