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全民防衛動員新法草案 許可接管「新聞媒體、網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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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
https://tw.news.yahoo.com/%E9%A9%9A-%E5%85%A8%E6%B0%91%E9%98%B2%E8%A1%9B%E5%8B%95%E5%93%A1%E6%96%B0%E6%B3%95%E8%8D%89%E6%A1%88-%E8%A8%B1%E5%8F%AF%E6%8E%A5%E7%AE%A1-%E6%96%B0%E8%81%9E%E5%AA%92%E9%AB%94-%E7%B6%B2%E8%B7%AF%E5%B9%B3%E5%8F%B0-032212635.html

根據2023年2月26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A9%9A-%E5%85%A8%E6%B0%91……,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新增動員時期管制媒體的條款:「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事業、事業、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引發爭議。
綜合媒體報導,國防部擬修正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除了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針對原先的8大項動員方案,精神、人力、物資、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將其中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並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3項動員方案。
其中訊息傳播動員方面,草案第15條訂為:「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前項調查,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草案第33條訂為:「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前二項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修正草案中所謂的「必要管制」,乃對新聞自由、等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在探討此修正草案相關條款,是否符合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前,首先要釐清的是,平日與戰時,對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在強度上,是否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而應有所不同?
如是肯定的,戰時的管制強度,又應在那裹?始得達到「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之目的,又得「最大限度」地保障「財產權、新聞自由」等與自由。
均須各界及人民,就此「好好思考」「好好討論及釐清」。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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