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1 係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是有關大陸人民得否適用我國國家賠償制度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恐較傾向於須在「兩岸關係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就此事項有所明定,大陸人民始得適用之。
然兩岸關係條例雖並未就此事項有所明定,但在第1條後段也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1,是大陸人民似得依此規定,並在國家賠償法並未明文禁止之情形下,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而本文雖基於「平等原則」「兩岸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規定」及「國家賠償法並未明禁止」之由,較傾向贊同「本案高雄地院等兩院之判決中,有關大陸人民得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見解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0%2c%e9%87%8d%e4%b8%8a%e5%9c%8b%2c5%2c20230215%2c1&ot=in (註一),但仍建議須在兩岸關係條例中,明文規定「大陸人民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以杜絕爭議。
[註解]
註一:不同意見者,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567876、
https://tw.news.yahoo.com/%E6%B3%95%E5%AE%98%E5%88%A4%E4%B8%AD%E5%9C%8B%E4%BA%BA%E7%8D%B2-%E5%9C%8B%E8%B3%A0-463%E8%90%AC%E5%85%83-%E7%8E%8B%E5%AE%9A%E5%AE%87-%E9%A0%AD%E6%AE%BC%E7%A0%B4%E7%A9%BA%E4%BA%86%E5%97%8E-011508645.html 等。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