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長照殺害至親面臨重刑,法務部設計三草案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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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04373

根據2023年2月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04373,社會上不時傳出民眾不堪長期照顧,動手殺害至親的悲歌,但因目前無論如何減刑,都面臨必須入獄的結果,常被民眾詬病不近人情,法務部7日指出,為了符合國民感情,已著手研擬三個方向修法,以兼顧法理情。

社會不時傳出若干不堪長期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的案件,但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此論處,縱使行為人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認其因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其刑,經過二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2年6月以上,因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規定,須入監執行。

這類案件中,部分行為人因缺乏家庭支持系統,或智識程度、條件、生活狀況、心理健康等有所欠缺,若一律都必須入監服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及社會國感情,往往產生爭議。

法務部表示,為兼顧法理情,平衡刑罰嚴厲性,已對此研討出三種可能的修法方向。首先,修正刑法第74條規定,將緩刑要件由「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修正為「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則這類案件行為人依刑法第62條、第59條減刑後,即有獲緩刑的可能。

惟法院是否於具體個案宣告緩刑,事涉法院量刑事項,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有不確定性,且此等修法方式是全面性放寬緩刑條件,仍待取得社會大眾共識。

第二,修正要件,現行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3年者,準用前項規定」,則這類長照悲歌案件,得有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等,亦將有可能成為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民意能否接受,亦待斟酌。

第三,針對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的殺人罪類型,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的體例,例如: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及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或可參考現行第274條第1項「因不得已之事由」立法用語,將行為客體限於「對於、直系或配偶」,且行為人必須在「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而殺人時,方得適用較輕的特別規定。

法務部考量是否增訂第273條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亦同。」將這類案件法定刑定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之彈性,以維持刑罰的衡平性及相當性。

法務部強調,防止長照悲歌再次的發生,除了全民與政府一起努力外,法務部已研議相關法律問題,及提出這三種可能的解決方案,後續亦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深入討論,期能廣納各界意見以期修法周延及解決方案妥適,並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積極進行,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及,前揭情形,自應為「與普通殺人罪」不同之適當規定。

而前揭法務部所提「緩起訴」「緩刑」及「增訂刑法條273條第2項」等三方向之修法,均值得討論,爰法務部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深入討論,期能廣納各界意見以期修法周延及解決方案妥適,予以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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