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二大受傷群「六次免費諮商」使用率不到一成,延至今年7月31日~再談疫後歧視及疫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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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health.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00351

壹、疫後歧視及疫後關懷
就此等事項,在各級政府有在處理「疫後歧視與疫後關懷」相關事宜嗎?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059 一文中提及:「

一、平等原則()、歧視禁止與疫後歧視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之工作。五、辦理聘僱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爰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企業、個人均不得對傳染病病人予不公平之待遇,以免被罰,應予注意。

二、疫後關懷
有關疫後關懷事項,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有專章,也似未有相關規定。
至於災害防救法,已將生物病原災害列入本法之範圍(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2目參照),而且也有災害復原專章,並於第36條規定「(第1項)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企業協助辦理:…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八、受災學生之救學與寄讀。……十六、受災民眾之救業服務及產業重建。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第2項)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又衛福部(疾管署)之生物病原防護預防計畫所稱之「生物病原災害」係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且對國家安全、 社會、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 且傳染病「流行疫情」係指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公告的傳染病,在特定地 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至於生物病原的種類包含病毒、細. 菌、立克次體、真菌、原蟲、寄生蟲、蛋白質等。
爰縱傳染病防治法未有疫後關懷事項之相關規定,但各級政府仍須依前揭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將此肺炎病毒所生生物病原災害之疫後關懐相關事項納入「各災害防救計畫」,並據以確實執行。

三、政府有在處理嗎?
但為何仍尚有下列新聞或評論內之情事發生呢?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5643387?from=udn-catelistnews_ch2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7747935 是只有部分縣(市)在認真處理此類事項(請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5640748https://www.ca.ntpc.gov.tw/home.jsp?id=f34c7fd49ff066f7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e8ca970cde5c00e1&dataserno=050eb26d9db87b2ade0da53d2ebfcf51 等)或政府只打算抑賴民間團體、企業協助?https://tw.news.yahoo.com/%E5%BC%B5%E6%A6%AE%E7%99%BC%E5%9F%BA%E9%87%91%E6%9C%83%E5%8A%9B%E6%8C%BA%E9%9B%99%E5%8C%97%E5%B8%82%E5%A0%B4-%E5%A4%9C%E5%B8%82%E6%8A%97%E7%96%AB-%E5%95%9F%E5%8B%95%E7%AC%AC%E4%BA%8C%E6%B3%A2%E9%97%9C%E6%87%B7%E5%8D%94%E5%8A%A9-113305864.html?或者中央或很多縣(市)並未認真做?抑或有認真做但未見媒體詳予報導?
均須行政院、衛福部、各縣(市)政府積極面對、釐清及處理這些問題,並拿出向人民講清楚說明白。

四、法制不備仍須修法完善
另外,本文前揭相關法令及有關法制,似有不備之情形?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5758 也有賴中央積極修法補足之,更加保障人民之權益。」。

貳、疫情2大受傷群「6次免費諮商」,使用率不到1成 ,衛福部再延長半年
根據2023年2月3日之報載 https://health.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00351, 衛福部考量疫情對心理層面的影響,往往不會在當下的第一時間反映出來,因此決定針對醫事人員的身心壓力及染疫死亡者家屬的哀傷與悲慟情緒提供長期支持,衛福部心理健康司並於今天(2月3日)宣布,「醫事人員及COVID-19染疫死亡者家屬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延長到今年7月31日止。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心理健康方案,乃疫後關懷之範圍(並非全部),其延長到今年7月31日止,本文自是贊同,本支持方案之對象要多加利用。
至於衛福部及其他各政府機關,如有相關「疫後歧視」及「疫後關懐」措施,應多加宣導,便於人民知曉及利用;如未有「完備」的相關措施及法律依據,則須儘速完備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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