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87411、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75437
按在打抄房條款,立院過頭關~删除空白授權條款之看法及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4588 一文提及:「
壹、行政法中「例示+概括」之立法模式及其特性
就此等事項,在行政院會「台版晶片法案」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0481 一文中提及:「根據2022年1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26060,行政院會17日將通過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草案,給予高科技業提供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營所稅,其中前瞻研發支出抵減率高達25%,為產創最高抵減;先進設備為5%,且無天花板,預計明年起實施至2029年產創落日為止。
財經官員解釋,此次修法是鼓勵台灣半導體等產業領先者,更願意投入研發,並在先進製程持續尋求突破,因此適用對象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產業或企業,而適用產業不只半導體,符合條件都可適用,例如5G通訊、電動車等具前景的產業,因此該條文也被外界稱為「護國神山條款」。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為15%,根據草案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給予25%前瞻研發支出抵減及5%先進設備抵減;兩抵減各自上限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30%,兩項合計則為不超過50%。
不過,申請公司須符合三大條件,分別為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與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設備投資也須達一定門檻;比照OECD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需在15%以上;近3年內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
由於產創條例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在適用年限方面,草案72條也明定,自2023年適用到產創落日的2029年,長達7年。而修法通過後,預估包括台積電、聯發科、聯詠、瑞昱、聯電、群聯、日月光、南亞科等企業都有機會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此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增訂草案,從其條款內容觀之,確實有助於「鼓勵我國半導體、5G通訊及電動車等具有前景產業之研發,及先進製程之持續突破」。
而且尚須同時符合「設備投資須達一定規模等前揭三大要件」,始得申請,加上,此增訂條款,也有七年落日條款;其在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上,或尚屬適當。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在適用對象上,乃以「等」稱之,並非適當,應以「例示+概括」為之,此得「避免僵化、保持彈性,因應變化」並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至於「有效税率」「一定規模」「一定門檻」及「情節重大」等事項,縱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法規命令)定之,也須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請參閱釋字第443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4&rn=31002)。」。
貳、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一讀删除「空白授權條款」
根據2022年12月22日之報載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856061,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一讀時委員一致通過(雖有附帶決議,但係一致通過),不經黨團協議,逕送三讀。
就此,相關看法及建議,除請參閱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立院21日闖關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4289 一文外,本文聚焦於本新聞報導內所言「删除空白授權條款」部分。
按所謂「空白授權條款」,乃是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立相關行政命令(除子法外,尚含函示)時,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0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80、第488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88、第767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48&rn=3782、第432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32 等所揭示之明確性原則而言。
而本新聞報導內所言「空白授權條款」,雖係「行政命令」,而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但本條正條款(第四款)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除「恐仍存疑」外,其乃例示+概括之立法模式,得在僵硬的法條上,兼容彈性,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新社會問題或法律問題,避免在「修法緩慢,常來不及因應快速發生的新社會問題或法律問題的台灣,使人民的權益未能適時獲得保障,相關糾紛或爭議未能時減少或杜絕」。
爰本次修正草案,基於「不動產全聯會之訴求」及「其他三款已涵蓋目前所有可能狀態之認知」下,「直接删除」該授權條款,雖得理解,但殊為可惜(內政部次長雖言,未來可隨時滾動檢討,但在台灣,內政部先討論修正草案內容並提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施行,除相關重大社會事件並受各界所期待之法案,得快速通過公布施行外,通常是非常久的)。
畢竟,可再討論條款相關文字之修正,使其避免空白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咨意解釋啊(如中央主管機關咨意或不當解釋,人民除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兹救濟外,立法機關仍須思考如何在立法或修法時,避免此種咨意或不當解釋之情形)。」。
而今(2023年1月17日),根據2023年1月10日之報載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75437,內政部雖謂「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用來居住,而非是用來投資炒作的商品。近年來,因經濟成長,促使房市購屋需求及交易熱絡,投資客或部分業者,趁勢藉由預售屋換約或營造熱銷搶購等手法,炒作哄抬房價,並將高房價成本轉由全民負擔,所以內政部特別推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以防杜炒作行為。這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除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外,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
內政部補充,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部分,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規範,將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例如近期業者最關心之推動都更危老重建部分,目前已規劃將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住宅之情形,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另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之情形,雖將納入「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但會在子法規定提供便捷程序,以不影響現況為原則。此外,申請案件原則也會在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讓合理的交易需求順利運行。
內政部最後表示,在修法期間社會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子法訂定時考量,並將以不影響正常交易及符合實務需要為原則進行規劃;內政部後續也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討論,同時於子法中明確規範應備文件,以及簡捷申請與審查程序。另本次修法重罰炒作行為規定,將於總統公布修正後生效施行外,其餘規定將俟完成子法擬定後,再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但根據2023年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87411,《平均地權條例》已於1月10日修法通過,立院民眾黨團批評,過不到3天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就大轉彎「不溯及既往」,另立名目大開巧門,悖離人民期待。立院民眾黨團幹事長張其祿今日與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一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落實《平均地權條例》和《租賃條例》的立法精神,不該繼續放任炒房投資客,才能實現總統蔡英文6年多前對居住正義的承諾。
立委張其祿表示,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竟在《平均地權條例》通過後,髮夾彎違背去年12月在內政委員會備詢時所做的承諾,不僅宣稱私法人購買預售屋禁換約「不溯及既往」,連投資客在政策落實之前購買的預售屋,也有「日出條款」不受禁售限制,質疑政府濫用信賴保護原則。
張其祿指出,目前預售屋成交量減少,成交價格卻未受到衝擊,依實價登錄預售屋成交資料統計,台南市去年平均每坪30.7萬元,年增24.1%;高雄市年增30.0%增幅最高,預售平均每坪32.4萬元,如今內政部大開後門幫投資客逃亡,打房淪為「打假球」,還在為建商和投資客「盜壘」,無視民眾期待。
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則指出,面對「預售屋禁止轉售」,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本法施行之後,即禁止預售屋契約轉售,但不可追溯施行之前的轉售行為」,絕非內政部所言「本法施行之後,過去的預售屋仍然可以轉售」。
就此,本文認為,為維繫法秩序安定性,在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溯及既往原則間,乃以不溯及既往原則為原則,溯及既往原則為例外;而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 嚴」之法理,如有溯及既往,則須在法律明定,並「兼顧信賴保護原則」。
然此次平均地權條例之修正,並未明文「溯及既往」,修正後之條款,自是於總統依法公布施行後,向後發生效力。
至於中央法規之生效日期,乃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12、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13、第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14 及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15 之規定;應無多大的疑義,才對。
問題是,有關「法人取得後並在五年內不得移轉」中的「取得」,是指「當事人間之買賣債權契約簽訂時或生效時」或「須移轉該買賣物所有權予買受人,並經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之時」?如是前者,則買受人於本修正條款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者,自不受五年不得移轉之限制;若是後者,也同;只是兩者在適用之時間差上不同,而且後者比前者,反而對買受人不利,但對防止「買受人趁此空隙脱逃」則有明顯之助益與效果。
另外,如認為此次修正條款,並未明定「溯及既往之相關規定」,而認不符人民期待?則須再修法,明定「溯及既往相關規定」(並兼顧信賴保護原則),補此漏洞(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21日闖關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4289 一文中,就指出「此次修正草案,並未明定得溯及既往,在立法院審查時,變數恐會很大」,結果立院三讀通過後,爭議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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