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不出貨,消費者退款無果;消保官:盡量不要在群眾募資平台買東西~群眾募資法專法之再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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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8%B3%A3%E5%AE%B6%E4%B8%8D%E5%87%BA%E8%B2%A8%E6%B6%88%E8%B2%BB%E8%80%85%E9%80%80%E6%AC%BE%E7%84%A1%E6%9E%9C-%E6%B6%88%E4%BF%9D%E5%AE%98-%E7%9B%A1%E9%87%8F%E4%B8%8D%E8%A6%81%E5%9C%A8%E9%80%99%E5%8B%9F%E8%B3%87%E5%B9%B3%E5%8F%B0%E8%B2%B7%E6%9D%B1%E8%A5%BF-063550913.html

壹、群眾募資法(條例)專法之倡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google.com/url?client=internal-element-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q=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433&sa=U&ved=2ahUKEwjxtLfVpcH8AhXXm1YBHT5iCggQFnoECAkQAQ&usg=AOvVaw2kwkdzKMGi6L1Squ82BIVY
按群眾募資,近來随著更多人投入這個集資派對,而使得群眾募集糾紛愈來愈多,而這些糾紛,主要為「遲延交貨」「產品做不出來」「成品與預期有落差」及「產地標示不明」等 https://www.twreporter.org/a/taiwan-crowdfunding-disputehttps://cpc.ey.gov.tw/Page/8AC028685E311A7/ae7bf53a-fbaf-4356-b8a1-e0f676bda51f,其解決,期望透過群眾募資平台業者之自律,所設機制及相關規範予以委善解決?恐太高。
爰為保障群眾募資此種消費者之權益,促進交易公平及維繫交易秩序,誠有必要,在法令不完備之時,在兼顧消費者(買受人、贊助者)、(群眾募資個案發起者、出賣人、提案者)及群眾募資平台業者之權益下,藉由「群眾募資法(專法)之立法」「金融監理沙盒之推行 https://topics.cnyes.com/fintech/inner2-2.html」「依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所訂頒之相關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及「消費者保護法 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2508927.html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103SCU00194148%22.&searchmode=basic、證券交易法及其子法 (例如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3796)、」等目行現行相關規定或修正後相關規定,解決或有效處理此類糾紛。
而在前揭方法中,本文認為,為使群眾募集之糾紛得以解決,並利於管理(目前相關法令,似在各種法令規定中),平衡三方間之權益,明確三方間之權利與義務,並維繫交易秩序,以訂定「群眾募資法(條例)」為佳。

貳、及相關案例
就此等事項,在音響有問題,害了作品?錄音師怒投訴影城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6939 一文提及:「

壹、債務不履行簡易介紹
民法債編,除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外,主要是在處理「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而所謂債務不履行,即債務人有可歸責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而言。
又所謂債之本旨,從義務的角度來看,有意定義務、法定義務及基於解釋出來之義務。
至於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學理上,有不完全給付等四種,惟台灣法律,只承認三種,拒絕給付並未被承認,殊為可惜(相關法律文章請參閱 [新聞疑義1155] 承認拒絕給付,該是時候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4236 一文)。
而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在學理上,各有主觀及客觀之分,而且其各自法律效果也不同,更甚者,在民法各債中,各有名契約之法律效果也有所差異。
此時,就有產生競合之問題。就此,相同事項之規定,原則上先適用民法各債之相關規定,次為民法債編總則之相關規定。
例如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之物之,就是不完全給付(屆期、可歸責、可給付、已給付但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惟因在民法買賣上,有民法第354條以下之規定,故在買賣責任上,其法律效果,應先適用民法第359條明定之(相關法律文章,請參閱樓上游泳池有人使用,傳出「咚咚咚」,買受人向出賣人求償,一審勝訴?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723 等文)。

貳、契約成立及債務不履行
按契約如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或重要之點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以書面等法定要式為契約之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者,則須經此等法定要式,契約始成立或生效);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誠信原則(註一)、(註二)、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註三)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註四)」或「有情事(註五)」或「依約、適法解除契約」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註六)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債務不履行,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註七),向債務人請求之。

參、消費者保護、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及本案分析
另所謂,係指「一方是消費者,另一方為企業經營者,兩者間因所生之」而言。而此種消費糾紛之處理,須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其間,如也有定型化契約之存在,則就須再適用相關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之相關規定。之後,始有或民法 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B0000001 相關規定之適用。
而本案消費糾紛之處理 https://tw.news.yahoo.com/%E9%9F%B3%E9%9F%BF%E5%95%8F%E9%A1%8C%E5%AE%B3%E4%BA%86%E4%BD%9C%E5%93%81-%E9%8C%84%E9%9F%B3%E5%B8%AB%E6%80%92%E6%8A%95%E8%A8%B4%E5%BD%B1%E5%9F%8E-101815758.html,也同。而本案有關「播放電影中音質」之事項,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並未規定,爰如當事人間就此事項未約定時,得適用或民法第200條:「(第一項)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第二項)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之餘地。」。

參、賣家不出貨消費者退款無果 消保官:盡量不要在這募資平台買東西
根據2023年1月11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8%B3%A3%E5%AE%B6%E4%B8%8D%E5%87%BA%E8%B2%A8%E6%B6%88%E8%B2%BB%E8%80%85%E9%80%80%E6%AC%BE%E7%84%A1%E6%9E%9C-%E6%B6%88%E4%BF%9D%E5%AE%98-%E7%9B%A1%E9%87%8F%E4%B8%8D%E8%A6%81%E5%9C%A8%E9%80%99%E5%8B%9F%E8%B3%87%E5%B9%B3%E5%8F%B0%E8%B2%B7%E6%9D%B1%E8%A5%BF-063550913.html,台中市一名古姓女子在「嘖嘖募資平台」購買了「雲米方糖洗碗機」,遲遲收不到貨而於2022年11月間向賣家取消訂單並申請退款,至今仍到款項。台中市政府消保官何怡萱表示,該賣家「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非初犯,且嘖嘖募資平台也未完整提供部分賣家資訊,呼籲消費者購買前務必三思,且盡量不要在該平台購買東西以保障自身權益。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古姓女子在去年4月透過網路募資平台「嘖嘖募資平台」購買由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雲米方糖洗碗機,原定於去年9月出貨,結果古姓女子等到10月底仍未收到貨,於是她取消訂單並於11月要求賣家退款,但直到現在古姓女子仍沒收到退款。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何怡萱說,在此案之前,可承國際也曾發生類似消費糾紛,2020年、2021年時,該公司曾在嘖嘖募資平台上架販售洗衣機,但部分商品延遲一年都未出貨,許多受害者要求退款並,最後拖了一段時間才拿到退款。而這次的案例受害者也會收到退款,只是時間尚未確定。

消保官何怡萱表示,此類募資平台是採預購方式,消費者下訂單後,當累積到一額時,進口商就有足夠資金向中國或其他國家進口產品並在期限內出貨。只是因進口貨物須經過報關、貨運、物流配送等流程較難精準掌握出貨時間,時常因此產生消費糾紛。何怡萱也說,嘖嘖募資平台未確實提供如聯絡地址、電話、廠商名稱等賣家資訊,若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恐將求助無門。

目前台灣仍沒有相關法規能規範類似平台,難以保護消費者,僅能希望消費者在購買前仔細查看賣家資訊,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消保官也呼籲中央政府,針對類似平台業者制定相關法律,以保障邀費者權益。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群眾募資消費糾紛中之保障,就如前揭文所建議者,以訂定「群眾募資法此專法」為宜。

至於再此專法再立法施行前,消費者(買受人)在事先預防部分,恐須同時在「情報蒐集(含整理、分析及研判等,尤其風險評估也須注意)」及「書面條款具體明確」等兩面向著手;事後救濟部分,則朝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規定為之。

[註解]
註一:民法第148條:「,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照。
註二: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參照。
註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另須注意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或始期之契約,於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所定情形。
註四:例如:契約尚未生效、給付期日尚未屆期等。
註五: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照。
註六:所謂債之本旨,乃指債務人應盡之全部義務;該等義務,基於意定、法定及誠信原則解釋而來。
註七:未約定者,民事先以民法相關規定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乃指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拒絕給付以及等相關規定而言。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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