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政府採購工程施工驗收合格並由得標履約廠商交付工作物予招標機關」後,此工作物之所有人(通常由管理機關為管理使用),自得在法令之範圍內,依促參法辦理OT案或依標租相關法令辦理標售或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
如以促參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16 相關規定所為之OT案或依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所為之委外經營,決標後當事間之權利與義務,除促參法、政府採採購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自應分別從其間之投資契約或政府採購契約。
而該等契約內,通常會明定「債之本旨內之意定義務」及「違反該等契約上義務之各自法律效果(例如債務不履行時,是否處以相當金額之違約金;又如在何種意定事由下,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或請求[wiki]損害賠償[/wiki]等等等等)」(在未約定或有約定但違反各自法令相關規定因而無效時,應善用民法第1條之規定)。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6%96%B0%E7%AB%B9%E6%A3%92%E7%90%83%E5%A0%B4%E5%B7%A5%E7%A8%8B-%E5%B8%82%E5%BA%9C%E6%8F%90%E8%B3%87%E6%96%99%E8%AD%89%E6%98%8E%E4%BC%B0%E9%A9%97%E9%80%B2%E5%BA%A6%E7%84%A1%E8%AA%A4-050738496.html 之內容如為真,除「有關未驗收已領走9.5億乙節,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7002 等文」外,為何未驗收合格即已委外經營?其間依據之法令為何?首先須予以釐清。
次則再思考得否依約終止或解除?如依約終止或解除,須賠多少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及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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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