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有關政黨之黨員,其與該政黨間之權利與義務,在政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78 施行前,係從人民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之相關規定,此有 [新聞疑義1237] 國民黨九月政爭之後續思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6472 等文可稽。
又依目前現行之政黨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78&flno=11、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78&flno=12 之規定,國民有加入及退出政黨之自由,而且除依章程所明定之除名程序及相關規定(此除名程序,究有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此等相關規定,究有無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强行規定等?仍須檢視之)除名外,政黨不得咨意除名之。
又多元及多元文化,已經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0 所明定及肯認,政黨自應「容許異已」及「黨員竹發表之不同意見、看法及建議」,如有不同之意見、看法及建議,就開除,那此政黨,又如何促進其自身發展及進步?
又如何留住值得留住的人才?
如只剩極度同溫層的黨員,那此政黨恐逐漸失去民心?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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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