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tvbs.com.tw/amp/politics/2011147
按有關政府採購中,採購機關在製作招標文件擬具招標規格時,乃須從政府採購法第2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26 等相關規定,而在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法律未有相關强行規定之時,則由採購機關之辦理採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6 所明定之適正裁量原則,去適正裁量。
其他,如招標方式或決標方式之決定,或採購契約內容之擬訂等等,也係辦理採購人員得適正裁量之範疇。
爰新竹棒球場在招標時,如有容許「得標履約廠商,得填補工地等廢棄物」之契約規定或圖說規定,其是否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含政府採購法與其子法,及其他法律相關規定)?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對機關也須合理)?是否於法令範圍內,基於專業判斷、採購效益或公共公益,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