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億新竹棒球場,竟挖出「廢棄物」~政府採購規格、採購契約條款、決標方式及招標方式之適正裁量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tvbs.com.tw/amp/politics/2011147

按有關政府採購中,採購機關在製作招標文件擬具招標規格時,乃須從政府第2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26 等相關規定,而在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法律未有相關强行規定之時,則由採購機關之辦理採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6 所明定之適正裁量原則,去適正裁量。

其他,如招標方式或決標方式之決定,或採購內容之擬訂等等,也係辦理採購人員得適正裁量之範疇。

爰新竹棒球場在招標時,如有容許「得標履約廠商,得填補工地等廢棄物」之契約規定或圖說規定,其是否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含政府採購法與其子法,及其他法律相關規定)?是否違反(對機關也須合理)?是否於法令範圍內,基於專業判斷、採購效益或公共公益,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