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師」竟無照!通姦除罪釋憲推手周方慰十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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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77363

第1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6&flno=127 固規定「(第一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惟須同時符合(一)無律師執照,有「營利」之意圖(二)須為辦理「訴訟事件」者(三)須為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者等三項要件,始得以同條第1項所定之罪論處之。

如為「非訴事件」或「經法院依法淮許者(例如民事事件委託非律師為許可準則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32&flno=2)」或「無營利之意圖」,自不得以同條第1項所定之罪論處之。

爰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77363 內所言,該無照律師之行為,得否依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之罪論處之?自應依本案客觀事實、相關及前揭說明,綜合判斷之。

又本案新聞報導內,律師所言「非訴事件是漏洞,須補足」,本文雖贊同,但基於嫌抑原則、平等原則,以為之即足?如認不足,是否另以較輕的刑責(例如拘役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等)為之呢?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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