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77363
按律師法第1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6&flno=127 固規定「(第一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惟須同時符合(一)無律師執照,有「營利」之意圖(二)須為辦理「訴訟事件」者(三)須為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者等三項要件,始得以同條第1項所定之罪論處之。
如為「非訴事件」或「經法院依法淮許者(例如民事事件委託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32&flno=2)」或「無營利之意圖」,自不得以同條第1項所定之罪論處之。
爰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77363 內所言,該無照律師之行為,得否依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之罪論處之?自應依本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及前揭說明,綜合判斷之。
又本案新聞報導內,律師所言「非訴事件是漏洞,須補足」,本文雖贊同,但基於嫌抑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以行政罰為之即足?如認不足,是否另以較輕的刑責(例如拘役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等)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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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