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換臉犯罪!刑法三讀修正,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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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77587

壹、刑法增訂性影像定義及
就此等事項,在刑法性影像定義,朝野有共識,保留「羞恥」兩字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6469 一文提及:「

壹、原則及相關案例
就此等事項,在旅外女拒繳2247元健保費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部分條款違反明確性原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4851 一文提及:「

壹、授權明確性原則
就此事項,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及再犯之虞》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8438 一文提及:「

一、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依本院歷來解釋,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594、768、793及794號解釋參照)。

二、故盧性男子聲請釋憲案中,有關所謂《有再犯之危險》及《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自是依揭意旨,判斷之。

三、至於羅男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97022?fbclid=IwAR2KUWPcDJMb4QJ-II758fRzAb19LMKe-jaSKu7VAI5NilQ0e4wylSOARPA 中,如真的未就《羅男羈押案中,羅男有無再犯之虞事項,予以考量》,而僅羅男與被害少女就放人,那真的是非常不恰當。……」。
又也在打抄房條款,立院過頭關~删除條款之看法及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4588 一文提及:「

壹、行政法中「例示+概括」之立法模式及其特性
就此等事項,在行政院會「台版晶片法案」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0481 一文中提及:「根據2022年1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26060,行政院會17日將通過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草案,給予高科技業提供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營所稅,其中前瞻研發支出抵減率高達25%,為產創最高抵減;先進設備為5%,且無天花板,預計明年起實施至2029年產創落日為止。
財經官員解釋,此次修法是鼓勵台灣半導體等產業領先者,更願意投入研發,並在先進製程持續尋求突破,因此適用對象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產業或企業,而適用產業不只半導體,符合條件都可適用,例如5G通訊、等具前景的產業,因此該條文也被外界稱為「護國神山條款」。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為15%,根據草案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給予25%前瞻研發支出抵減及5%先進設備抵減;兩抵減各自上限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30%,兩項合計則為不超過50%。
不過,申請公司須符合三大條件,分別為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與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設備投資也須達一定門檻;比照OECD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需在15%以上;近3年內無違反環保、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事、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
由於產創條例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在適用年限方面,草案72條也明定,自2023年適用到產創落日的2029年,長達7年。而修法通過後,預估包括台積電、聯發科、聯詠、瑞昱、聯電、群聯、日月光、南亞科等企業都有機會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此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增訂草案,從其條款內容觀之,確實有助於「鼓勵我國半導體、5G通訊及電動車等具有前景產業之研發,及先進製程之持續突破」。
而且尚須同時符合「設備投資須達一定規模等前揭三大要件」,始得申請,加上,此增訂條款,也有七年落日條款;其在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上,或尚屬適當。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在適用對象上,乃以「等」稱之,並非適當,應以「例示+概括」為之,此得「避免僵化、保持彈性,因應變化」並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至於「有效税率」「一定規模」「一定門檻」及「情節重大」等事項,縱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法規命令)定之,也須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請參閱釋字第443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4&rn=31002)。」。

貳、平均條例修正草案,一讀删除「空白授權條款」
根據2022年12月22日之報載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856061,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一讀時委員一致通過(雖有,但係一致通過),不經黨團協議,逕送三讀。
就此,相關看法及建議,除請參閱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立院21日闖關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4289 一文外,本文聚焦於本新聞報導內所言「删除空白授權條款」部分。
按所謂「空白授權條款」,乃是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立相關行政命令(除子法外,尚含函示)時,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0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80、第488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88、第767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48&rn=3782、第432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32 等所揭示之明確性原則而言。
而本新聞報導內所言「空白授權條款」,雖係「行政命令」,而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但本條正條款(第四款)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除「恐仍存疑」外,其乃例示+概括之立法模式,得在僵硬的法條上,兼容彈性,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新社會問題或法律問題,避免在「修法緩慢,常來不及因應快速發生的新社會問題或法律問題的台灣,使人民的權益未能適時獲得保障,相關糾紛或爭議未能時減少或杜絕」。
爰本次修正草案,基於「不動產全聯會之訴求」及「其他三款已涵蓋目前所有可能狀態之認知」下,「直接删除」該授權條款,雖得理解,但殊為可惜(內政部次長雖言,未來可隨時滾動檢討,但在台灣,內政部先討論修正草案內容並提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三讀通過,由公布施行,除相關重大社會事件並受各界所期待之法案,得快速通過公布施行外,通常是非常久的)。
畢竟,可再討論條款相關文字之修正,使其避免空白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咨意解釋啊(如中央主管機關咨意或不當解釋,人民除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兹救濟外,立法機關仍須思考如何在立法或修法時,避免此種咨意或不當解釋之情形)。」。

貳、憲判第19號判決
而全民健康法乃依據全民健康法第10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103 之授權而訂定,本施行細則內相關條款自不得違反前揭兩文所揭示「授權明確性原則」;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63557 中所言系爭釋憲客體全民健康法施行細則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flno=37 及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flno=39 之規定,也不例外。
然從本新聞報導:「李姓女子長期旅居國外,因而辦理停止繳納健保費,但她短暫返國探親,沒想到健保自動復保,事後被追繳2247元健保費。李女質疑,全民健康施行細則37條、39條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3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宣告違憲,這部分條文即起2年後失效。
判決指出,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其所規定重要事項的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才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健保施行細則對於停保與復保的規定,並無法律明確授權,逕自規範停、復保等重大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最遲於23日起屆滿2年內,失其效力。而因判決命要求相關規定於2年後失效,故在這2年內,56萬在國外就學、工作的台灣人,仍應依照現行規定辦理。
但憲法法庭強調,施行細則只違反法律明確性,未違反比例、平等、財產、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未來是否要維持停、復保制度,屬於立法者基於社會風險分擔所做成的政策考量,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但修法的規範形式與具體內容,仍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每位國民有納保的義務,但施行細則給了雙重國籍、海外工作或就學等長期旅外者一個方便門,即出國可辦理停保,免繳健保費,但返國仍須自動復保,3個月後才能再度辦理停保。
李女長期住在國外,辦理停保健保,惟仍保留我國國籍。健保署發現李女每年都會短暫返國省親,符合復保要件,發函請她補繳3個月的健保費共2247元。李女不滿,主張返國是為了省親,而非利用健保,卻被追繳健保費,施行細則37條、38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李女雖然釋憲成功,但大法官並未認為停、復保制度違憲,故她持本判決向法院,也不一定可以免補繳2247元的健保費。」之內容,及全民健康法、全民健康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9條等觀之,全民健康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9條乃復保及停保之規定,確實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即全民健康法並未就此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行政命令,但在此兩條規定,卻出現複保及停保之規定),違反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中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貳、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原則
又有關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32 係謂「……解釋文: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以違反會計師法為構成會計師之,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係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所為之規定,要非會計師作為專門職業人員所不能預見,亦係維護會計師專業素質,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意旨尚無違背。
理 由 書: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應付懲戒之各種事由,其中第六款「 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既限於會計師法所定義務,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其目的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其中「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係指應為而不為,及所為未達會計師應有之水準而言。此項規定一方面基於會計師之職業義務無從窮舉之考量;一方面則鑒於會計師為經國家考試及格始得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於其執行業務時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業務上應盡義務之違反或廢弛,足以損及當事人之權益暨大眾之交易安全,可憑其專業知識予以判斷,並非難以理解,對於懲戒權之發動亦非不能預見,縱其內容及範圍具有某程度之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惟個案事實是否屬該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可經由司法程序依照社會上客觀價值、職業倫理等,按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及判斷,要無礙於法安定性之要求。
會計師法第十七條對於會計師職業義務之規定,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此項注意義務之懲戒規定,係為維持會計師專業水準,增進公共利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符合首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尚無違背。」。

參、刑法性影像定義、罰則,立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
根據2023年1月5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76303,立法院今天(5日)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防治性暴力相關條文,召開朝野黨團協商,針對性影像定義、罰則達成共識,最快下週在院會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但當中有多項條文未達成共識,保留至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今晚召集黨團協商,討論相關草案。
在刑法條文部分,關於性影像定義共有4款,其中第2、3款認定,內容有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便算是性影像。在場立委一度因為「或羞恥」3字是否保留進行較長討論,最終仍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通過。
刑法相關條文罰則部分,在場立委取得共識,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部分,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規定遺屬犯罪被害補償金為新台幣180萬元、補償金為80-160萬元、補償金為10-40萬元、境外補償金為20萬元。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性影像定義」部分,本新聞報導內所提「性影像定義」,雖含「羞恥」此「内容與範圍具有其些程度之不確性或概括性」,但在該增訂條款文字上,業已將其範圍與內容,限於「客觀上」,加上,其修正理由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afd0f04a-1de4-4c97-a874-5173cd34d43f,也有所說明,「個案事實上,是否屬所欲規範之對象」,仍得經由司法程序依照社會上客觀價值等,按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及判斷,初看,尚無礙於法安定性之要求;爰保留「羞恥」此文字,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貳、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
而今(2023年1月7日),根據2023年1月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77587,為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等犯罪行為,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科技日新月異促發新型態犯罪,性私密影片外洩層出不窮,甚至出現藉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的不實性影像。對此,行政院會去年3月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完成初審「刑法修正草案」,本週經黨團協商後,今日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性影像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不實性影像,三讀條文增訂,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另,立法院院會今日也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修正案」,規定2023年1月7日修正的「刑法」第91條之1,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完成立法程序後,立委王婉諭發言表示,震驚全球的韓國N號房事件在2020年落幕,台灣卻反覆上演類似事件,造成許多被害人身心恐懼受創。過去被害人只能尋求依照散播物品、損害名義等迂迴輕罪的法律途徑,不僅保護力道不足,且數位性暴力所侵害的是主權隱私權,絕不應該如此處理。
王婉諭說,本次修法將幾個典型的數位性暴力行為明確入法,把「侵害社會風俗」導正為「侵害被害人的性隱私權」;但很可惜,本次通過版本,對性影像的定義「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早已存在爭議,「足以引起羞恥」不僅加深性的污名化,而「足以引起性慾」更對被害人做出評價,極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這麼重要的修法居然耗時三年,須等到總統或立委親身受害後,才能喚起行政團隊的推動,這很讓人遺憾。新型態犯罪是未來趨勢,若法律規定跟不上時代腳步,行政團隊無法體民所苦,那麼我國的法律永遠是落後的。

就此,本文認為,三讀通過之「刑法第10條第8項」有關性影像定義,仍保留「羞恥」兩字,基於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予以支持。
但此次三讀通過之刑責條款,是否符合「(註一)」及「(註二)」?則有待釐清。

[註解]
註一:罪刑相當原則
(一)罪刑相當原則之內涵
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已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刑罰須以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
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罪責相當,刑罰得超過罪責。
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種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犯罪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775號解釋參照)。
(二)罪刑相當原則之實務裁判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刑事判決:「罪刑相當原則係有罪判決必須把握之重要事項,攸關被告生命、自由、財產受剝奪之程度,於被害人(或其家屬)之精神慰藉,和社會對於正義之期待,亦有正面意義,刑法第五十七條乃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之十種量刑參考因素,固仍賦予法院自由,但實際運作時,當須確實就各種具體案件妥慎處遇,並受全體法律秩序理念之支配,各罪之宣告刑如是,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復如是。我國近年來,要求保障、重視婦幼權益之相關團體,積極參與、投入社會運動,並遊說立法委員將性侵害犯罪之態樣及法定刑,全面予以修正(雖然保留在社會法益罪章之列,其實已偏重個人性自主意思之保護),增加、升級或提高,相較於其他犯罪,已屬相對之重度刑罰,甚至在法院審理是類案件,認事不如其意者,譏之以「奶嘴法官」,量刑稍輕者,非之為「恐龍法官」。顧法院審判,必須嚴守,如認定被告犯罪,仍不得恣意濫權,或輕率決定刑度,而應切實把握罪刑相當原則,使罪責相副、罰當其罪,至於上揭不雅封號,祇能抱持「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之態度對待,畢竟法院之判決,係可受公評之事項,斯亦為法官之風骨與應有之氣度、修養,同為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揭示「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具體表現。再現今色情工作者,常以「全套」、「半套」作為性器交、口交等類易之暗語,雖然不足為訓,但可見態樣不同,評價應有高低之分,以此推之,則指交(舊法歸類於猥褻)當更次之。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第一次所為性器交致使A女之處女膜破裂,第二次為指交(處女膜有無受傷不明),可見犯情不同,自當受差別之評價,乃竟維持第一審所為二次均宣告有期徒刑九年之刑期,而二罪合併應為有期徒刑十七年,相較於殺人或運輸、販賣毒品入境之重大犯情案件,並不遑多讓,是否確實符合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與罪刑相當原則,尚非無再行慎酌之餘地。」、
108年度台上字第 2274號刑事判決:「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第 37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但此原則並非禁止第二審做出任何不利於被告之變更,而是僅止於禁止「原審判決之刑」之不利變更。依此,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其功能僅在為第二審法院劃定量刑之外部界限,只要量刑結果未超出第一審判決之刑,即無不利益變更的問題。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之限制,始為適法,此即所謂「罪刑相當原則」。換言之,縱使不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否,在第二審法院量刑時本必須遵守實體法的規定,尤其宣告刑不得超出法定量刑空間,在此範圍內「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 57 條一切情狀」。倘若第二審認定被告之犯罪情節較第一審為輕微時,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第二審量刑亦應隨之減輕。是「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雖分別出於保障程序上被告之上訴決定權或正確適用實體法的要求,兩者概念應有區別,惟在適用上彼此相互關連。是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無悖。」等可資參照。
註二:體系正義之相關說明,請參閱[新聞疑義774]致死求刑七年,不符比例?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5822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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