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177481
按有關「台版晶片法案」之修法建議,在行政院會「台版晶片法案」之修法建議 https://www.google.com/url?client=internal-element-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q=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0481&sa=U&ved=2ahUKEwiPztzl0LT8AhXagFYBHWrfCJUQFnoECAEQAg&usg=AOvVaw3cXkurQJRHApukPP-SBqaC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1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26060,行政院會17日將通過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草案,給予高科技業提供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營所稅,其中前瞻研發支出抵減率高達25%,為產創最高抵減;先進設備為5%,且無天花板,預計明年起實施至2029年產創落日為止。
財經官員解釋,此次修法是鼓勵台灣半導體等產業領先者,更願意投入研發,並在先進製程持續尋求突破,因此適用對象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產業或企業,而適用產業不只半導體,符合條件都可適用,例如5G通訊、電動車等具前景的產業,因此該條文也被外界稱為「護國神山條款」。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為15%,根據草案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給予25%前瞻研發支出抵減及5%先進設備抵減;兩抵減各自上限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30%,兩項合計則為不超過50%。
不過,申請公司須符合三大條件,分別為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與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設備投資也須達一定門檻;比照OECD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需在15%以上;近3年內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
由於產創條例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在適用年限方面,草案72條也明定,自2023年適用到產創落日的2029年,長達7年。而修法通過後,預估包括台積電、聯發科、聯詠、瑞昱、聯電、群聯、日月光、南亞科等企業都有機會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此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增訂草案,從其條款內容觀之,確實有助於「鼓勵我國半導體、5G通訊及電動車等具有前景產業之研發,及先進製程之持續突破」。
而且尚須同時符合「設備投資須達一定規模等前揭三大要件」,始得申請,加上,此增訂條款,也有七年落日條款;其在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上,或尚屬適當。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在適用對象上,乃以「等」稱之,並非適當,應以「例示+概括」為之,此得「避免僵化、保持彈性,因應變化」並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至於「有效税率」「一定規模」「一定門檻」及「情節重大」等事項,縱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法規命令)定之,也須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請參閱釋字第443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4&rn=31002)。」。
而今(2023年1年7日),根據2023年1月7日之報載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177481,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有「台版晶片法案」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投資前瞻創新研發及先進製程設備,各給25%、5%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兩者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這也是我國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方案。
歐美日各國掀起半導體生產製造在地化,競相推動各項補助案,吸引產業界投資建廠。鑒於全球供應鏈重組帶來新的競爭壓力,行政院會去年11月通過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去年12月聯席審查並完成初審,今年1月5日經立院朝野黨團協商後,院會今日三讀通過。
關於適用對象,經濟部說明,不會獨厚特定公司與產業,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要件者均可申請適用。三讀條文規範,適用要件為︰一、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二、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2023年為12%,2024年起為15%。三、購置先進製程設備達一定規模。
針對優惠項目,三讀條文明定,前瞻研發支出可抵減25%;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抵減5%,且購置設備金額無上限,兩者抵減各自上限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30%,兩項合計則為不超過50%。施行期間自今年元旦起至2029年12月31日。
完成立法程序後,立院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發言表示,國民黨團對這樣的立法全力支持,因為積體電路(IC)是我國和全球非常重要的關鍵產業。但是,除了給這些產業租稅優惠以外,也希望中小企業能獲得更多協助,因為世界每個國家都要拉攏台積電等IC產業。
曾銘宗認為,只有提供租稅優惠是不夠的,政府必須拿出整體方案,把台積電留在台灣,因此國民黨團提出附帶決議,請經濟部在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在三個月內提出租稅優惠以外的具體方案,並建立產業關鍵技術的保護機制,確保國內半導體產能及供應鏈產業完整性,落實根留台灣的修法目的。
時代力量黨團副總召陳椒華指出,不論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時代力量支持高科技產業根留台灣,但也提醒政府與經濟部,台灣土地與水資源有限,應該要珍惜有限的天然資源,促進真正的競爭力,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廠商投資生產,國際不只重視可信任的供應鏈,也重視供應鏈的企業社會責任,在獎勵產業的同時,也要避免「劣幣逐良幣」超過整體國土的環境承載力。
就此,本文認為,三讀通過之條款中,適用之三大要件,雖對行政院會版本有所微調,但初看,仍尚屬適當。
只是有無以例示+概括為之?尚有不明;一定規範等,是否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也有待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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