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2958/6893632
壹、新竹棒球場,果然「違法先行使用」?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759)
在2022年7月24日所刊登之新竹棒球場有缺失,致開幕時球員受傷?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710196136747372/ 一文提及:「按本新聞報導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122958%2F6483628%3Ffrom%3Dudn_mobile_indexrecommend&h=AT0x0Z3sCgclozKljuryfq7CTJkKWjlr0QxDH81IlX8HLq-ioO0duSyFPmZcf4TMdf_ewQADdZfyQzqdFsHZ0w56dnRfvWzixm5JoYVsB2mGe2z2MrRSSIHMnRxSYclkpeSkYwNRRJ6_t3K6Dc-hPoaj5WcNlI9XUw8XN85h 中的「新竹棒球場」,乃由政府興建後,再依促參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相關規定所為之OT案;而台北大巨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8853,則係依促參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BOT案;兩者間仍有差異。
又新竹棒球場,「目前所遇設備或設施缺失或不完善」致使開幕時部分球員受傷乙事,新竹市政府本應就此事全盤檢討改進,惟新竹棒球場,係由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等有關法令,所為之工程採購,應依本案工程契約、圖說及式樣等,辦理驗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72;除依法先行使用外,驗收合格後始得使用。
然,為何尚有缺失或不完善,是否尚未辦理驗收後,就違法先行使用?或者,根本違法認定驗收合格?有無涉及貪污及其他不法或不當情事?等等,恐須查明。
至於球員受傷部分,受傷球員或得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7條、第216條等相關規定,或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如尚未委外營運~OT)求償。」。
而今(2022年7月25日),從2022年7月25日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122958%2F6486742%3Ffrom%3Dudn-catelistnews_ch2&h=AT3HXUUyMN0up_xawM-mV2H1HmmrFuUnEuXV_KvEu-NJgl2iZteE5v5nB49umwHYCxYF2JkWdQUIzzaqyDECXhsGKS5s0BrlYJ3NfdnnXfoVCxIleQFMyQpN0PbV7jV0yLix92KP2DUSlOZqVw5wxfIPEQg3JC1lW5BJNxMq:「新竹市府今(7月25日)開記者會,代理市長陳章賢指出,球場在開幕賽前有進行壓力測試賽,並請球團、中華職棒進行場勘,修正場內設施。目前尚在驗收過程中。市府很虛心接受所有球員提供的意見,並成立新竹市立棒球場改善小組,邀中華職棒、球員工會、學者專家,還有本來就是合作關係的球團、球場公司、營造廠商一起掌握球場的問題,並扎實逐步改善。陳章賢說,從新竹公園、新竹動物園至公道三路,重大建設都是標準程序,都有驗收和保固的調整期。球場還在驗收過程中,球隊的比賽、壓力測試、民眾提出的改善建議,都是驗收很重要的過程,市府會落實全部改善完成,並經改善小組同意,才會驗收付款。」之報載可知,新竹市政府果然是「違法先行使用」,尚在驗收過程;其違法先行使用部分,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須予以依法追究;驗收部分,則須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之規定辦理,在同時符合法定「減價收受」之所有構成要件(註一),始得依法令所定程序,辦理「減價收受」。
貳、新竹棒球場爆多項缺失(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6659)
而隨著高虹安上任,並就新竹棒球場進行檢視,發現有「磚頭及廢棄電線」等問題 https://tw.news.yahoo.com/%E6%96%B0%E7%AB%B9%E6%A3%92%E7%90%83%E5%A0%B4%E7%88%86%E5%A4%9A%E9%A0%85%E7%BC%BA%E5%A4%B1-%E6%9E%97%E6%99%BA%E5%A0%85%EF%B8%B0%E9%AB%98%E8%99%B9%E5%AE%89%E6%87%89%E8%AA%A0%E5%AF%A6%E9%9D%A2%E5%B0%8D%E6%B6%89%E8%B2%AA%E6%A1%88-%E5%8B%BF%E4%BB%A5%E6%A3%92%E7%90%83%E5%A0%B4%E8%BD%89%E7%A7%BB%E7%84%A6%E9%BB%9E-032811345.html;這些問題,本案政府採購得標履約廠商,是否依本案債之本旨(註二)為給付呢?其間,有無涉及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等所定相關刑責呢?
除移送檢調,由檢察依法偵查依法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就使用,檢方剪報分案調查!」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084 外,就得標履約廠商在履約過程中,有無「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及「加害給付」等情事?身為採購機關的新竹市政府,仍須依法釐清依法究辦。
至於「高虹安涉疑似詐領案」部分,檢方仍須依法偵查依法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為是。
參、新竹棒球場爆「偷工減料」?監造回應了
根據2023年1月7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2958/6893632?from=redpush,斥資12億元的新竹市立棒球場工程爭議不斷,負責監造、PCM的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成為輿論話題。艾奕康台灣區市場推廣與企業傳訊部門回應,說明專案管理與監造同一人是業界常態,絕對合法,至於外野挖出廢棄物因工程尚未驗收,不便多做說明,但也無奈棒球場成了「選舉問題」,後續持續依合約行事。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的專案管理(含監造)廠商。審計部針對棒球場案的查核報告曾列出相關缺失,包括專案管理與監造併案發包委託同一廠商,指的就是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長高虹安日前召開「新竹棒球場嚴重問題記者會」也提出審計部該分查核報告內容,表示前市府將專案管理與監造發包給同一個廠商,衍生履約過程專案管理與監造人員角色混淆,導致監造責任不彰。
高虹安還說,甚至規畫與監造竟是同一人負責,艾弈康團隊的計畫主持人為莊姓建築師,但監造建築師也是他,權責重疊「等同是自己規畫自己監造,這樣的狀況怎麼可能發揮監造的功能?」
艾奕康台灣區市場推廣與企業傳訊部門回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專案管理與監造管理職責訂定的很清楚,若業主允許,規畫與監造是同一人很常見,並強調這部分絕對合法,若違法就不可能簽約。
至於最近高虹安市府會同場勘人員在棒球場外野挖到廢棄物,艾奕康回應,因為棒球場案還沒有驗收,這部分不方便回答,但也對工程還未驗收就送檢調,感到相當疑惑。
艾奕康台灣區市場推廣與企業傳訊部門也對去年7月迄今的相關話題感到無奈,認為棒球場事件已經成了選舉問題,廠商的業主就是新竹市政府,對廠商而言現在感覺像是「自己人打自己人」,針對後續如何進行將持續配合業主,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就此,本文認為,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5月5日程企字第10500139430號函:「
主 旨:本會 88 年 4 月 6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4603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現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 88 年 2 月 23 日案祥祉字第 02000 號函詢問本會,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4 條所定統包作法,於辦理建築工程統包招標時,其監造工作可否併同一契約辦理。本會以旨揭函答復該部,並於 88 年 7 月22 日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界參考。
二、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所列監造及專案管理之服務項目,專案管理並非必然包含監造工作,此與工程實務見解相同。另查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並未包含監造工作。
三、旨揭函釋說明三:「監造為專案管理之一環,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機關引用該函釋時,如解釋為監造亦適用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則有逾越採購法規定之情形,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函釋說明三。」觀之,監造雖係專案管理之一環,但專案管理並非必然包含監造,是否使「專案管理包含監造,併一起招標,並由同一廠商得標」?仍須由政府採購承辦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所定之適正裁量原則(註三),適正裁量之。
另本新聞報導內,艾奕康也表示「本案尚未驗收」,可見之前「新竹棒球場,未辦理驗收,就違法先行使用」之情形,恐確實存在,新竹市政府及檢調有必要就此再予釐清,並依法究辦。
[註解]
註一:減價收受之相關說明,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第九册」一書(電子書 https://readmoo.com/book/220207222000101 ) 中,22.教育部標案,但卻用「中國零件」,竟「減價收受」一文。
註二:債之本旨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6622 等文。
註三:適正裁量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公益原則及平等原則(合理差別待遇原則)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及第1項所明定之法律原則,其等說明,請參閱【新聞疑義739】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4453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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