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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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50174A號

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潘文忠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培育、參賽及照顧。
(二)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之補助。
(三)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之照顧。
(四)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之補助。
(五)其他與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事項之辦理。
前項各款辦理事項之執行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其他經教育部專案核定者。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應符合第三點第二項附件一所載明事項。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提出。
(二)前款情形以外,有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各該活動舉辦前提出。

七、申請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擬訂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如附件二),向本部提出。

九、核撥核結及成果報告,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附件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03/ch05/type2/gov40/num19/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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