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徵還税於民案之梳理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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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7%A8%85%E6%94%B6%E8%B6%85%E5%BE%B5%E9%9D%9E%E6%94%BF%E7%B8%BE-%E6%98%AF%E8%A1%8C%E6%94%BF%E5%A4%B1%E9%9D%88-%E9%AB%98%E5%98%89%E7%91%9C%E7%B1%B2-%E6%AA%A2%E8%A8%8E%E4%B8%8D%E5%90%88%E6%99%82%E5%AE%9C%E7%9A%84%E9%97%9C%E7%A8%85-%E8%B2%A8%E7%89%A9%E7%A8%85-081343529.html

壹、蔡英文元旦有重大宣布!還税於民相關措施又如何?直接發現金嗎?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570
按在今年超徵4500億還稅於民?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056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12月26日之報載 https://www.storm.mg/article/4673271,今年總稅收估計超過預算數新台幣4500億元,外界期盼還稅於民,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26日表示,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劃。稅課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會用在減少舉債、增加還債、累計賸餘,讓政府財政更健全。
民進黨立委何志偉25日「開第一槍」,主張應將今年超徵稅收的4500億元還給人民,經計算後,每人可配得近2萬元。民進黨立委陳亭妃26日指出,無論什麼形式,就是要讓人民有感。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趙天麟、林楚茵與前市議員何博文、李妍慧等湧言會成員也召開記者會指出,成果應與全民共享,建議政府發現金或消費券,或是減免學貸、受影響傳產與服務業再行紓困等。
民進黨英系立委陳明文、羅致政、王美惠、蔡易餘、莊瑞雄、蘇治芬、管碧玲與邱泰源等人,透過發布串連文字,建請行政院全面規劃,在財政負擔許可狀態之下,全民發放現金1萬元。
親新潮流的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指出,看到中南部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今年訂單急凍,甚至連1張都沒有,真的很辛苦,基層被影響最多,所以應該在年前發放現金或現金券,讓每位民眾都能領得到。
跨派系新系,正國會的立委陳素月、許智傑、莊競程與黃秀芳27日也將召開「超額稅收紅利 全民共享成果 2023拚經濟 全民普發現金1萬元」記者會,提出同樣訴求。
不過,也有立委提出其他訴求,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認為,超徵不是超收稅,而是稅收高於所編列的預算,主要原因是政府低估景氣,在貧富差距逐年擴大的狀況下,不應普發現金,而是要針對性紓困,照顧底層民眾。
至於稅收超徵該怎麼用才合理? 學者怎麼說?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866970
政大教授曾巨威表示,首要之務應是把超徵的原因找出來,提高預算編製的正確性,政大財政系教授羅光達指出,「還稅於民」是一個方法,但不是唯一;是其中一個選項,但不是最好的選擇,他建議超徵的稅收可用於還債,或經過檢討稅制並盤整財政狀況後補助地方政府。
羅光達表示,之所以發生稅收超徵,是因為跟預期不太一樣,當然預算不可能做到100%平衡,超徵也總比短絀好。但政府應慎重考量資源配置,不宜躁進「還稅於民」,且必須非常注意考量「還稅於民」的公平性,以及是否有可能因而會破壞財政制度。
羅光達指出,就他了解,今年超徵的稅收主要是因為營所稅的增加,多來自於像是台積電等科技大廠,受惠於先前景氣大好。但,究竟是因為經濟情勢所造成的波動,還是政府在財政預估上過於保守,是可以好好利用這次機會做一通盤檢討。
曾巨威說,現在討論的風向多朝還稅於民、N倍券,但他認為這是將超徵的稅收運用作為認知作戰的工具,這是不恰當的。又或者把超徵的稅收,作為經濟成長的政策宣傳,這些都不是按規定在處理,而是變成政治性的操作,也是不夠專業的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除「把超收原因找出來,並檢討改善目前編列預算之編列方式(含相關規定)」及「修正預算法相關規定,明定年度總税收逾預算數時之處理方式,以有所依循,杜絕爭議」外,在目前現行預算法尚未有相關規定前,究竟是先扺債或直接還稅於民或針對性紓困(例如疫後振興方案)或其他?則除須考量如何符合平等原則(註一)」外,「中不要債留子孫之內涵(註二)」及「此筆超收額,其使用應如何監督」,也須注意。」。
而今,蔡英文將於2023年的元旦,有重大宣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230001045-260407;而其所宣布的事項,應包含本次如何還税於民,值得期待。
但其所宣布還税於民之相關政策,是否符合前揭文所揭的數點呢?尤其是否符合平等原則?預算法是否修正呢?

貳、還税於民有譜!1800億適時研擬與全民共享(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718
根據2022年12月3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71035,蔡英文總統今日上午在總統府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針對全球經濟的嚴峻挑戰,就台灣總體經濟、產業困境及民生經濟進行研商,並歸納提出第一波因應措施。總統表示,政府初步規劃,中央政府可運用1800億元,除預留一定財源以備不時之需,在財政許可範圍內,也會適時研議與全民共享的可行方案。
總統表示,2023年全球經濟局勢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全球經濟正在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總統揭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維持經濟動能」,是執政團隊面對來年經濟挑戰的四大重要目標。
依據國發會分析,在有前瞻、國防、防疫三項特別預算的前提下,蔡總統執政以來僅淨增加舉債3010億元,中央政府整體財政狀況仍屬健全。雖然財政部預估2022年全國稅收可望超過預算數4500億元,其中,扣除應分配給地方政府的稅收700億元,中央稅收佔3800億元,仍須待明年7月經由審計部審查,才能完成審定程序。
總統表示,政府初步規劃,中央政府可運用之3800億元,可從三個面向規劃。首先,除原本已編額度外,將額外以其中1000億元為規模,撥補勞保及健保基金財務缺口,並同時挹注台電資源,進行電價補貼。一方面減輕勞健保基金的財務壓力,也減輕下一代的給付負擔;另一方面,則從源頭管控能源價格,穩定全球原物料上漲對台灣物價的衝擊。
其次,除各部會既有經費外,也將再以其中約1000億元額度,投注「加強韌性經濟方案」,來因應全球通膨及國際經濟挑戰的衝擊;最後剩餘金額約1800億元,除預留一定財源以備不時之需,在財政許可範圍內,也會適時研議與全民共享的可行方案。
就此,本文認為,1000億用於補撥「勞保及健保基金缺口」,並同時挹注台電資源,進行「電價補貼」;1800億,除預留一定財源以備不時之需,在財政許可範圍內研擬與全民共享的可行方案;已經將後世代權之「不要債留子孫」考量進去,至於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其使用,又如何監督?預算法是否修正,以使有所依據,杜絕爭議,並得依法監督?仍須更進一步的相關措施揭露後,始有辦法分析給大家參考。

參、全民發現金,擬每人6千元,最快2月底入帳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6086
根據2023年1月4日之報載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60752, 去年全國稅收可望超出預算數約四五○○億元,扣除分配地方政府、撥補勞健保及電價補貼等,將發放現金與全民共享。據悉,府院初步規劃每人擬發放六千元,將提出特別條例並編列特別預算,考量立法、預算審查及作業時間,過年前恐來不及發放,預計最快二月底、三月初入帳。
財政部預估去年全國稅收超過預算數約四五○○億元,其中七○○億元為地方政府稅收,中央政府可運用約三八○○億元。總統蔡英文與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表示,其中一千億元額外撥補勞健保及電價補貼,另一千億元啟動「加強韌性經濟方案」,剩下一八○○億元,除預留不時之需外,將發放現金與全民共享。
據指出,行政院將另提特別條例明訂三八○○億元的用途,初步規劃每人擬發六千元,以全國人口約二三三五萬人計算,約需一四○○億元,待立法院通過特別條例後,再編列特別預算送交立法院審查。此外,這次全民發現金將採「匯款」方式,需要全民帳戶資訊等,預估作業時間至少需一個月。
府院高層指出,考量立法、預算審查及作業時間,要趕在過年前發紅包恐怕來不及,預計最快二月底、三月初入帳,「三月發放的可能性更高」。
至於是否擔心民眾存起來不消費?高層表示,之前發三倍券、五倍券是為了刺激消費,近來國內景氣趨緩,主因出口衰退,目前消費還不錯,這次全民發現金,刺激內需並非主要目的,而是要讓全民共享,所以不必有這方面的顧慮。
就此,本文認為,本次主要目的是「還税於民,全民共享」,並非「刺激內需」,而且全民發現金6000元,採直接匯款之方式,不僅符合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更得節省製作、核發及結算N倍券所費之成本與時間,加上,其也將另訂特别條例,符合上所要求之法律保留原則(註三),且得依據該特别條例予以監督,爰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預算法仍須修法,以利爾後有所依循,杜絕爭議,而且前揭還税於民,僅「1800億扣除預留不時之需」之部分,而「所謂預留不時之需」部分及其餘2000億,如未有任何法律,得依之為監督,恐非適當。
至於有人建議,弱勢族群應加碼?本文認為,恐須說明依何理由,為合理之;即須同時符合「差別理由須合理」及「該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等兩項要件。

肆、「稅收超徵非政績 是行政失靈!」高嘉瑜籲:檢討不合時宜的關稅、貨物稅
根據2023年1月4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7%A8%85%E6%94%B6%E8%B6%85%E5%BE%B5%E9%9D%9E%E6%94%BF%E7%B8%BE-%E6%98%AF%E8%A1%8C%E6%94%BF%E5%A4%B1%E9%9D%88-%E9%AB%98%E5%98%89%E7%91%9C%E7%B1%B2-%E6%AA%A2%E8%A8%8E%E4%B8%8D%E5%90%88%E6%99%82%E5%AE%9C%E7%9A%84%E9%97%9C%E7%A8%85-%E8%B2%A8%E7%89%A9%E7%A8%85-081343529.html,去年稅課收入優於預期,行政院長蘇貞昌今(4)日宣布,將在農曆年後普發每人現金6000元,讓全民共享,但國民黨批金額太少,質疑政府真的有錢到可以大撒幣?對此,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表示,稅收超徵並非政績,而是行政失靈,呼籲檢討不合時宜的關稅、貨物稅。
針對如何「還稅於民」,各界意見不一,吵得不可開交,高嘉瑜發文表示,無論方案為何,應先正視兩個問題,首先,稅收預算超徵無論所用為何,都非政績而是行政疏失,應先檢討;其次,審計部糾正,不合時宜的貨物稅、關稅違反租稅公平,應先改革。
她說明,所謂稅收預算,理應透過事前的合理編列,依此量入為出,若持續性的鉅額超徵,意味著「量入失敗」,即是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有效掌握財源,自然也「難以為出」,進而導致施政進度落後、行政效率不彰。
她提及,近2年稅收超徵金額,均突破4000億元大關,相比次高的2015年僅1800億,足足多了2倍有餘;而超徵的稅收,依現行預算法既未明定用途,所以也無法監督,才上演了到底是要「還債」、還是「還稅於民」的鬧劇;2021年底,立法院財委會才要求財政部「基於年度稅收超徵情形,異於往年且倍增」提出檢討報告,隔年卻反而創下超徵4500億的新紀錄,但政府至今對數字管理失靈一事隻字未提。
再者,高嘉瑜指出,去年一整年,全民共繳了約47億的汽機車貨物稅、191億的汽車關稅、27億的保健品關稅、及16億的娛樂稅。對於政府長期將汽機車當作奢侈品課徵貨物稅,她去年曾向反映恐違反租稅公平,審計部也糾正財政部「貨物稅課徵未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允宜通盤考量研議公平合理之制」,過高的汽車關稅、保健品關稅、以及不明所以的娛樂稅亦然。
高嘉瑜質疑,不合時宜的稅制改革幾經各界呼籲多年,且改革後整年稅損不到300億,相比4500億的超徵稅收,究竟還要拖多久?
就此,本文認為,倘目前現行之税捐規定,如違反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税原則、租税、實質課税原則(註四)或比例原則或兩公約相關規定者,自應依中央法規第20條、第4條、第8條等相關規定修正之。

伍、超徵還税於民案之梳理
即綜合前揭看法及建議,本案須釐清及考量之面向,有下列數點。
一、就預算編列方式及其精準度(含相關規定),再行檢視及改進。
二、預算法須再修正,明定「超徵」之處理方式、相關分配基準或標準,及其監督方式,使爾後有所依據,杜絕爭議。
三、在預算法未有相對應之規定前,還税於民,不論是扺債或發現金或其他,均須考量後世代權中「不要債留子孫」之内涵,並符合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是否排富或弱勢加碼?也須符合平等原則。
四、目前現行之稅捐規定,如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原則、租税公平原則、實質課稅原則或比例原則或兩公約相關規定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8條等相關規定修正之。

[註解]
註一:平等原則()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之工作。五、辦理聘僱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6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七)另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註二:後世代權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從後世代權、,看課綱及教科書中的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68 等文。
註三:給付行政須符合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451 等文。
註四:量能課税原則等之相關說明,請參閱[新聞疑義689]分區課?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311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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