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壹、規約內容違憲之救濟及其侷限性
就此,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規約内容違憲之救濟及其侷限性》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893 一文中提及:「此新聞事件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10392256188.html#news-article,涉公寓大廈規約内容違憲之救濟及其侷限性,兹說明如下:
一、按從財產權保障的觀點及憲法第23條來看,縱在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下,而限制人民財產權,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且得限制人民財產權者是國家,是以規約限制人民財產權,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主體亦有不當(註一)。
二、惟規約,不得為釋憲之客體(註二),自不得以規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理由,聲請釋憲。
故就顯得在「法定救濟期間」内,依民法第799-1條第3項及第56條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之重要性。
三、如未能在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則縱使規約之内容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序良俗(法院裁判實務上;有些裁判認為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為公序良俗之一部分,故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即是違反公序良俗;有些裁判則認為直接得適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須如同前者一樣,間接適用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秩序安定性或顯失公平(民法第799-1條第3項)等,也因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求救無門(此等規約内容,雖違憲或違法,但仍有效存在)。
只能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之規定,依法召集依法決議,變更原規約内容。
四、即本案住户如未於該規約内容之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縱使該規約之内容違憲或顯失公平或違反比例原則等,也是有效的,本案法院判本案住户敗訴,就不意外。
但如已於該規約内容之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本案法院判本案住户敗訴,雖因未能調閱檔卷尚不得逕予率斷,但本文仍認為「本案住户如能上訴,應於法定期間内提起上訴,或得實現其利益」。」。
貳、違規帶狗出入社區,被罰129次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7%8D%A8-%E9%81%95%E8%A6%8F%E5%B8%B6%E7%8B%97%E9%80%B2%E5%87%BA%E7%A4%BE%E5%8D%80-%E5%A4%AB%E5%A6%BB-%E8%A2%AB%E7%BD%B0129%E6%AC%A1-%E5%91%8A%E8%BC%B8%E4%BA%86-123800880.html 之內容及本案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1%2c%e8%a8%b4%2c878%2c20220726%2c1&ot=in 觀之,本案法院如在認事上也無誤的話,本案系爭寵物辦法(註三),係民國89年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雖嗣經數次修正,但如「本案系爭罰款規定,早在89年間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則遲至111年間始對於有疑義,並主張系爭罰款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以民法第799-1第3項之規定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之規定請求之,恐也因逾法定救濟期間,而使「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比例原則」之系爭罰款規定,因而仍是「有效存在」,則本案管委會以該系爭罰款規定向本案違規住户請求之,尚非無理。
又本案民事判決中,本案法院係認為,該系爭罸款規定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其理由之構成,應予注意。
至於該系爭罰款規定,似並無溯及既往之情形;管委會依規定所為之罰款,也非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所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併予敍明。
[註解]
註一:即規約,並非法律或具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非國家,故以規約限制人民財產權等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巳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而違憲。
註二:只能試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及其相關子法(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依法聲請釋憲。
註三:有關禁養寵物、寵物管理辦法及比例原則間之關係,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第1則~禁養寵物》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8900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