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66192
按標準法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00044&flno=3 所稱國家標準,固得依同法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00044&flno=7 所定程序及相關規定(例如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46 等) 制定,但如逾越或背離同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00044&flno=1 所定立法目的,除「先或併同修正同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合法依據」外,自是不妥。
從而,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66192:「行政院今天下午召開資安會報,發言人羅秉成轉述,鑑於物聯網設備應用蓬勃發展,企業與民眾很可能買到中國製連網設備,針對有攝影鏡頭、會產生公共安全疑慮產品,政府有必要再強化資安防護,目前政府機關已建立16項產品(如攝影機、電子鎖)的物聯網資安產業標準與檢測能量,未來可評估提升為國家標準之可行性。
羅秉成表示,今天召開的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針對「資安推動策略及重要工作」與「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現況盤點與後續管理措施」等議題進行討論。
羅秉成轉述,有關「資安推動策略及重要工作」一案,由於資安攻擊方式不斷演變,雖無法確保不發生資安事件,但請各部會務必做到遭遇資安事件時,應能快速復原,更重要的是,必須從事件中掌握到自身的脆弱點,正面積極處理,並強化防護。
羅秉成又轉述,針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現況盤點與後續管理措施」一案,依據2019年實施之「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部門已不可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包含如抖音等中國製影音媒體社群App當然也包含在內。
羅秉成強調,近期政府再次重申此項政策,至於是否應擴及禁止民間使用一事,尚無法律明文授權依據,他將召集會議,蒐集國際相關作法及國內社會各界意見,審慎研商評估有無修法的必要性。
另為因應近期國際情勢變化,網攻影響範圍擴及公眾活動場地,今年11月28日已修正公告「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訊產品,尤其是傳播影像或聲音功能產品,應將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各資安長務必嚴加執行,資安署會不定期檢視各機關辦理情形。」內所言,基於資訊防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擬將「互聯網資安產業標準與檢測能量」,提升至國家標準,本文原則上雖贊同,但除「其他法律另有合法依據」外,「在先或併同修正同法第1條之規定,將資訊保護或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列入標準法之立法目的(資訊保護或公共安全,或併同增進公共福址,但直接以兩理由制定該國家標準,仍有很大的疑慮)」之前,仍不宜。
另外,此國家標準之制定,如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自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則乃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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