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配把小三告進北院,法官是「她」~配偶權Vs.性自主權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42423

壹、主權之交錯
就此事項,在資策會副首長出軌妻求償,辯「憲法保障性自主權」遭打臉?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0060 一提及:「

壹、小三以「吳宜樺法案所判個案」拒賠
按有關侵害配偶權之[wiki]損害賠償[/wiki]訴訟或案例中,小三以「吳宜樺所判個案」拒賠者,在原配告小三侵害配偶權,小三卻以「吳宜樺法官所判個案」拒賠?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522 一文提及:「
在「驚!!!北院法官認性自主權下,不存在『配偶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084 一文提及:「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81346&h=AT3KVWPcQ9pddW32xqNm7voAVG9fFaZVi_noF3NpT_8JrZJSGpjuV0-ktUQeWTr0ffiNgv_Qbl5uW6RAvPT2bl8ZkwakbeDJYZ9NzYl9EOAL0ga1_U7GTOcvzwUm_AEjKvkzVeyE93hWVCaE_3zE,北院法院吳佳樺透過判決指,刑法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去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去效力,代表我國憲法對於以約束配偶雙方,也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佳樺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然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吳佳樺在判決指出,在她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下,元配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求償80萬元屬無據,判元配敗訴。
就此,本文認為,從釋字第791號解釋整體觀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雖肯認個人之性自主權,但並非完全否認「婚姻之當事人間具有忠誠義務」,也非否認「個人在擁有性自主權之同時,不得擁有配偶權(兩者仍得調和)」,只因在刑法謙抑原則及比例原則之下,而不宜以刑責論處之,而認其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另一條刑法規定係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爰本判決,恐值得商榷。但本文仍敬佩吳法官之勇氣。
至於改採求償依據為第195條第3項,被害人或得思考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1541
另在民法上,明定配偶權及其被侵害時之救濟條款,自更能杜絕爭議,使人民有明確之請求依據,自是更佳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1613。」。
又前揭判決,只是一審之個案判決,對其他個案,並無
爰本案新聞報導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951802&h=AT26TYqlf9Zu0bXwQY3f1S_2iceQzmYbhfyVHN8S2uqdjyQXCL3wspwr-IfSvk1Ljx5WMzuFioIUSqX4OHkgw1JaXA0kJNgv7SQLAt1O4_T7SsrNGbQZBBMWugsPpBE5pfKcYe4FLpoLRk1zlBDO,本案蕭妻發現丈夫對洪姓小三求償100萬元,小三搬出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判元配敗訴的判決,想「閃」責任,但負責承審本案的士林地院法官指吳佳樺拒絕承認「配偶權」是其個人見解,無法拘束士院,仍判小三要賠,尚不意外。」。

貳、資策會副所長出軌妻求償,辯「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58887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之內容觀之,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顧姓副所長與李姓行銷策略中心副主任不倫,顧妻發現兩人外宿照片、行車紀錄器錄得互稱「老公、老婆」且談論性事的對話,認配偶權遭侵犯,向兩人求償100萬元。顧與李女搬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辯「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台灣高等法院指大法官未否認配偶忠誠義務(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1%2c%e4%b8%8a%e6%98%93%2c344%2c20220823%2c1&ot=in);就此,本文兹表贊同(前揭文見解也是如此)。
至於違法取得,在民事訴訟上之可利用性?請參閱偷看手機發現姦情,能作為證據嗎?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8887 等文。」。

貳、元配將小三告進北院敗訴,法官是她
而今,根據2022年12月2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42423,北院吳宜樺法官在本個案判決上,又是基於性自主權而否認配偶權;就此,本文雖仍敬佩其勇氣,也認其論述很用心,但仍認為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92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0%2c%e8%a8%b4%2c5492%2c20221125%2c2&ot=in,有所不妥。
另外,前揭文所提,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配偶權」,以杜絕爭議,行政院、法務部、立法院(含立委)及司法院,均得思考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