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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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5022號

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基準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大陸地區投資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依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陸資管理辦法)及其代理人之違規裁處事件。
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使用而從事投資者,亦適用本基準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違規裁處之規定。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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