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等二人疑似詐領案之「未審先判」與「政治道德」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6%AA%A2%E5%88%86%E6%A1%88%E6%9F%A5%E8%A9%90%E9%A0%98%E5%8A%A9%E7%90%86%E8%B2%BB-%E9%AB%98%E8%99%B9%E5%AE%89%E7%B1%B2%E5%8B%BF%E6%9C%AA%E5%AF%A9%E5%85%88%E5%88%A4-%E6%98%AF%E5%90%A6%E6%9C%89%E7%BD%AA%E6%98%AF%E7%94%B1%E5%8F%B8%E6%B3%95%E5%88%A4%E5%AE%9A-172259360.html

壹、無罪推定原則及未審先判等事項
就此等事項,在台南警察割喉殺害案之未審先判;北市前勞動部長陳信瑜涉貪污案之無罪推定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8170 一文中提及:「

壹、無罪推定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業明定於第154條第1項,即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無罪。
二、就此,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更指明「……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明證明之方法。因此,檢案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喻知。……」。
三、另已國内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也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更指出「……無罪推定是保護人權之基本要素,要求檢方提供控訴的證據,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證實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確保對被告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並要求根據這一原則對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當局均有責任不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不得在審判中載上手銬或關在籠中,或將其指成危險罪犯的方式出庭。媒體應避免作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報導。……」。
四、故媒體或名嘴或公眾人物或其他人民,自不得未審先判。

貳、陳信瑜涉貪請辭,黃珊珊:未被判決確定前都無罪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3%E4%BF%A1%E7%91%9C%E6%B6%89%E8%B2%AA%E8%AB%8B%E8%BE%AD-%E9%BB%83%E7%8F%8A%E7%8F%8A-%E6%9C%AA%E8%A2%AB%E5%88%A4%E6%B1%BA%E7%A2%BA%E5%AE%9A%E5%89%8D%E9%83%BD%E7%84%A1%E7%BD%AA-%E5%9C%96-070442903.html
爰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涉貪請辭,市長柯文哲已批准;對此,副市長黃珊珊22日在台灣省城隍廟參拜後受訪表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每個人在未被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的,也都有權利爭取自己的清白」,並無誤。

參、台南警察割喉案之未審先判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33989
至於台南警察割喉殺害案,發生之初,就有民眾在網路上「未審先判」,事後證實該嫌疑人已被排除,嫌犯並於今日(8月23日)於新竹落網;這種網路及未審先判之情事,時常發生,或有人謂只是「平庸的錯誤」或「無心的傷害」,但有人可能因人言可畏等而受傷或自殺,對該人的傷害,我們不該「等閒視之」或認為「無關緊要」,想一想如果被如此霸凌或的人,是您或您的家人,或您的男朋友或女朋友或伴侶,那將是何種不幸!請大家多以「無知之幕」之角度(註一),去思考「未審先判、網路霸凌及多數暴力」這些違法或不當之行為;這些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也不要再做了。」。

貳、高虹安等二人疑似詐領案
至於高虹安等二人疑似詐領案 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6%AA%A2%E5%88%86%E6%A1%88%E6%9F%A5%E8%A9%90%E9%A0%98%E5%8A%A9%E7%90%86%E8%B2%BB-%E9%AB%98%E8%99%B9%E5%AE%89%E7%B1%B2%E5%8B%BF%E6%9C%AA%E5%AF%A9%E5%85%88%E5%88%A4-%E6%98%AF%E5%90%A6%E6%9C%89%E7%BD%AA%E6%98%AF%E7%94%B1%E5%8F%B8%E6%B3%95%E5%88%A4%E5%AE%9A-172259360.html,也是如此,任何人均應以「勿未審先判」為原則;何況,此案檢警尚在偵查中,除「負責本案之檢警(仍須遵守原則)」外,又有何人得知悉「本案較完整之客觀事實」,並得以查核「相關證據」呢?自不宜僅以片段資訊或傳言或個人推測或個人政治立場或個人辦案經驗等等,未審先判「其有罪」。
當然,選民以「政治道德好壞」或「有無政治誠意」或「有無善盡政治揭露誠心與義務」等等(註二),去論斷某候選人,進而投下自已神聖的一票,本文均予以尊重。

[註解]
註一:無知之幕之相關說明,請參閱「無知之幕」下的「唐人打人事件」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8437 等文。
註二:政治誠信、政治道德及政治揭露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7657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9262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