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不管是經營旅館業或民宿,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01&flno=25、民宿管理辦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12&flno=11、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14&flno=4 之規定,均須依觀光發展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14、民宿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12 等法令內相關規定,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證,始得開始營業;違反者,地方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取締並裁罰。
但政府是否已依法公開非法業者之相關訊息,向消費者示警,並供消費者查詢,避免誤住非法業者所經營之民宿或旅館,保障其自身之權益呢?如有,則須再加強宣導;如沒有,則須儘速依法辦理。
又如目前現今法令內,尚未有如此規定,則須在符合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以下之規定,修正或增訂相關條款。
至於本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8%A8%82%E6%88%BF%E8%B8%A9%E9%9B%B7-%E6%A5%AD%E8%80%85%E6%93%85%E6%8B%BF%E6%89%8B%E6%A9%9F-%E5%88%AA%E8%A8%82%E5%96%AE-%E5%A5%B3%E6%80%92%E6%84%9F%E5%8F%97%E5%B7%AE-103740262.html 內所言「業者擅自拿旅客手機,删除訂房平台上之訂房訊息」乙節,有無債務不履行情事(註一)或觸犯相關刑責?自須依各個案上之客觀事實及相關證據(含個案書面契約書、字據、定型化契約等),綜合判斷之。
[註解]
註一:債務不履行及消費糾紛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9610、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837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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