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瞞已婚騙上床,女告侵貞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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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51722

按有關貞操遭不法侵害之精神[wiki]損害賠償[/wiki],在正宮怒告侵害,小三捍衛「貞操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40 一文提及:「
一、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責任。故意以背於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所指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但若係從事性交易或有相類脫法行為,有關性交與否之決定,重心已挪至金錢與價碼,單身與否對於性行為之決定如已被淡化,則縱受單身欺瞞者,亦不能據以主張貞操權受到侵害,自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385條也規定「(第1項)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2項)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第3項)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三、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本案鄭女被告後也不甘示弱,指黃男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她的貞操權,造成她精神上痛苦,再加上自己仍需面臨楊女提起另案損害,精神痛苦加劇,要求黃男應賠她80萬元。
本案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未出庭答辯,只出具書狀承認自己對鄭女隱瞞已婚有家庭一事,並願意承擔賠償責任,但目前狀況無法一次賠償索賠金額,希望協調償還方式;認為,黃男既然都坦承隱暪已婚身分,也對求償金額不爭執,因此判他應賠80萬元。
本文認為尚不意外。
四、至於有關配偶權被侵害相關案例,請參性交易,是否侵害配偶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576 等。」。

而此案,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51722:「……小貞控訴,蔡男跟她交往時、未告知已婚有妻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同年六月與男方到台南一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事後第五天,她偶然發現蔡男妻子的網路IG帳號,才赫知蔡男已有妻小,如遭晴天霹靂,因男方刻意隱瞞、害她送上自己身體最珍貴的東西,貞操權遭侵害,要蔡男賠償五十萬元。
蔡男則說,雙方認識近一個月,第三次見面才發生關係,沒有主動跟女方說自己的已婚身分,願對自己行為負責,但女方求償金額過高。
台南地院法官調查小貞提供的LINE對話完整紀錄、蔡男妻子的IG等物證,佐證蔡男已婚事實,因蔡於二○一九年九月與妻子,竟隱瞞人夫身分,使得小貞誤信蔡是單身、與其交往一個月,還發生一次性關係,的確不法侵害女方的貞操權,依雙方資力等條件,判蔡男須賠二十萬元給女方。……」之內容如為真,本案一審在認事上也無誤的話(註一),本案一審即認「本案男方係在隱瞞已婚之下,而使本案女方誤以為其係單身而與其交往,而發生性行為」,則本案一審依本案女方所請,判本案男方不法侵害本案女方之貞操,而須賠償相當金額之,尚不意外。

[註解]
註一:新聞事件之法律分析,縱有找到該案裁判,在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等事項上,也因無法調閱檔卷及接觸相關證據,而無從論斷,爰只能在接受該案法院或所認定之事實及相關證據下,僅在「於法上,有無不合」部分,有所論斷或分析。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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