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美芳律師
掀起公司面紗,讓我來看看你的臉
吳總在美國開了一家食品LLC公司,前幾年風生水起。近年來大環境不好,吳總幾乎把身家資產全賠進去了,生意依然不見起色。上個月公司才進了一大筆原物料,豈料一時週轉不靈,吳總的公司被A廠商控告積欠貨款,B廠商得知消息,立刻控告吳總的公司涉嫌商業欺詐,真可謂禍不單行。
可惜的是,這些廠商不只提告公司,甚至把吳總本人列入被告行列。一般來說,LLC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不需承擔連帶責任,然而對方律師指控吳總違反了第二個我(alter ego)變裝原則,非把他個人拖下水不可。
債務清償
何謂第二個我(alter ego)?加州法律原則上承認公司與股東本身為不同主體,一般來說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僅限於出資額度內負責。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當股東把公司拿來恣意支配操控,意即把公司當作「第二個我」,造成公司和個人不再獨立,所積欠的債務可能也無法清楚分割。
當債權人提出訴訟,法律有一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亦即判斷公司主體是否公私不分、帳目不清、結構虛設、記錄不全、或被用於詐欺、犯罪用途,進而判決股東是否需對公司債務負責。
法院審理
一旦走入商業訴訟,法院根據過往案例,可以藉此判斷被告是否違反第二個我(alter ego)原則。舉例來說,個別被告的行為是否具有惡意?個別被告是否從公司轉移資產,因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個人和公司是否聘請了同一位律師?公司是否被少數關鍵人物控制?
股東將公司視為第二個我,而非一個獨立的實體,將被判定為利益統一(Unity of Interests),遑論有意如此,也可能是無心的,就像故事中的吳總一樣,犯了以下錯誤:
- 個人和公司資金混菜餚。
- 長期資本不足。
- 未能確實維持公司會議記錄。
- 隱瞞公司實際所有權、管理權和經濟利益。
- 將公司當作空殼使用,例如用來下單進貨,卻將貨物運往它處。
- 隱瞞個人商業活動。
- 少數或單一股東主導整家公司。
結論
揭開公司面紗的過程複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判決出來的結果也將有所不同。您若對公司現行的營運方式有疑慮,或面臨棘手的商業訴訟,請諮詢一位商業法律師。
作者簡介 |
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 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服務範圍擴及爾灣、洛杉磯、河濱市、聖貝納迪諾地區( 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 )。劉律師執業之馀,不遺馀力為社會貢獻, 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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