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黑市,德國擬「娛樂用大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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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6%89%93%E6%93%8A%E9%BB%91%E5%B8%82-%E5%BE%B7%E5%9C%8B%E6%93%AC%E5%90%88%E6%B3%95%E5%8C%96%E5%A8%9B%E6%A8%82%E7%94%A8%E5%A4%A7%E9%BA%BB-065530306.html

壹、大麻合法化相關事項
按有關大麻合法化相關事項,在大麻合法化?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517605332673121/ 一文提及「按大麻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第二項)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第三項)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第四項)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所稱具有成癮性、危害性之二級毒品,而且實證結果,也確實具有極大的成癮性及危害性,故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身心,限制人民吸食、持有、種植、大麻等權利與自由,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規定,如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下,仍得為之。

如在「未違反前揭法律原則,而被宣布違憲而立即失效」或「立法通過大麻合法化修正草案」之情形下,有關大麻之相關禁止規定及罰則,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二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等,仍是合法有效之法律及法規命令,除「依法停止裁判,聲請釋憲」外,自應依據憲法第80條之規定,依法律及法規命令獨立審判。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也須依合法有效之法令為之。

爰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警方依法查獲此大麻違法販售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9657,並予以法辦,初看,尚無不妥。
至於大麻是否合法化?本文認為「大麻,實證結果,確實具有成癮性,而且對人體、生命及人性尊嚴之危害確實不小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9756,爰仍有必要就其持有、吸食、買賣、種植等行為予以禁止,並處罰該等行為;目前來看,實不宜使大麻合法化」。但非不得在「未觸犯刑法第309條所定罪、第310條至第311條所定罪,及未侵害第195條所定他人之等」下,客觀、理性地,陳述相關意見及討論之,此乃尊重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表現。」。

貳、打擊黑市,德國擬合化「誤樂用大麻」
而今,根據2022年10月27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6%89%93%E6%93%8A%E9%BB%91%E5%B8%82-%E5%BE%B7%E5%9C%8B%E6%93%AC%E5%90%88%E6%B3%95%E5%8C%96%E5%A8%9B%E6%A8%82%E7%94%A8%E5%A4%A7%E9%BA%BB-065530306.html,德國26日為合法化娛樂用大麻制定計畫,倘若政策生效,德國將成歐洲首批讓大麻合法化的國家之一,此舉每年可為德國帶來逾千億元稅收和2.7萬個就業機會。德國總理蕭茲(Olaf Scholz)先前承諾,政府將大力推動大麻合法化法案上路。
就此,本文認為,在台灣,打擊黑市或增加税收或增加就業機會,或均得為「娛樂用大麻台法化」之理由,但從比例原則觀之,打擊黑市,或與維護治安此公益目的有關,其目的或具正當性,然如以「增加税收」或「增加就業機會」為「娛樂用大麻合法化」之目的,恐背離「目的正當性」之要求。
又「大麻除罪化」及「大麻合法化」,與性工作之合法化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90,保障性工作者的及掌握自已身體之權利,在性質及程度等上,仍有間,不得等同視之。
至於所謂「合法化後之醫療衝突」,也須注意。
另外,大麻除罪化及合法化之問題,基於言論自由及,非不得先由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研討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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