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媒體分潤機制由數位部主責協調,將研擬是否提專法或是其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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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80678

壹、台灣的新聞強制議價草案 No.2~合理使用之範圍及規定呢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9682
按在從「澳洲新聞議價法」到「台灣的新聞强制議價草案」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9486 一文提及:「按有關新聞議價法制草案,在《新聞事件相關法律問題討論~新聞議價法爭議》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412374436529545/ 一文中提及:「澳洲擬立法之新聞議價法,涉「Fb等平台,須付費予新聞媒體」之争議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global.udn.com%2Fglobal_vision%2Fstory%2F8662%2F5257809&h=AT14IaWStJ53bh9cAZfntDRDd6imKXqmFyLHUnO8oDZEGPpdOybdcxLLhFl2o38r0vJfCEzlgs2sf3WscwuvnbdwT8zoMp_AeI2y1NbWlPo4jbWPLFCce-NwGx8LFq_-UsKo9ibSiR_iJjj77bvJ;就此,Fb以封鎖與澳洲有關之新聞及澳洲部分網站來因應,並認為「澳洲誤解了新聞者與平台間的關係」;而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此種付費是趨勢 https://udn.com/news/story/7088/5259378,故我國政府是否也應擬具「新聞議價法或新聞付費法」等相關法案,供大家討論?或先舉辦研討會,集思廣益,大家看法如何?(註一)」。
而今,根據2022年8月3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043412,數位平台巨頭引用媒體新聞內容獲廣告利益,卻未合理分潤給媒體,有學者提出國內民間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草案》,明天(9月1日)將召開記者會公布條文,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翁柏宗今天回應說,對於民間版本都很歡迎,行政院將會協調專門單位主政。
翁柏宗解釋,分潤的立法分為兩種可能方向,一種是法、另一種是競爭法。他表示,認同新聞媒體應該獲合理的分潤,像是歐盟數位著作權指令草案第15條保障「數位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s)」,也就是數位平台(如搜尋引擎)要引用媒體內容,需要取得授權。對於民間有版本,都很歡迎。
翁柏宗說,新聞媒體工作人員的努力應該是有價的,至於未來的主管機關,行政院還在協調,有看到數位發展部有相關規劃,但要等院裡面協調,並釐清是要朝著作權的方向或者競爭法方向訂定,最後會由行政院協調一個單位主政。
至於時間表?翁柏宗說,NCC的傳統廣電產業受到影響的調查報告期中報告也已出爐,已和行政院報告。
明天正逢九一記者節,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將說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草案》立法精神與草案重點,並公布所有條文。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陶振超教授公布最新民調,分析民眾是否支持議價法案立場。法律學者與新聞學者共同與會,強調議價專法對市場競爭與新聞民主的重要性。
主辦單位表示,民主國家依法行政,繼澳洲、法國先後完成新聞媒體與平台議價專法後,Google、Meta在法律規範下,依法使用新聞必須付費,以補償媒體損失。
主辦單位說,該法案在擬定相關法條時,首先考量台灣特殊的媒體生態,並且參考澳洲2021年《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美國參眾議院2021年《新聞業競爭與維護法草案》等立法經驗,最後完成台灣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謝國廉、台灣大學新聞系教授林照真都將共同參與記者會,說明專法如何協助公平競爭、以及新聞在民主社會的重要性。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公平競爭之促進」「新聞民主之重要性」及「新聞自由之保障」等之由,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之强制議價,應有必要,而且目前現行法令確有所欠缺,不足以保障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及著作權人之權益,自應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訂定相關法令因應之。
但就此法律草案之名稱及內容,學者雖在9月1日提出相關草案內容,但各方專家學者、諸立委及人民勢必也會就此提出各種看法、建議或草案版本,再加上,行政院草案版本也尚未看到影子;為使本案立法得以順利,避免發生如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之爭議(註二),本文建議「先研討會集思廣益及行政院版本草案出爐預告,再召開多次公聽會」,遇爭議時,相關機關須多傾聽多對話,而非一味「蠻幹」!俟有了較妥適的草案後,再請立法院併同各草案版本一同審查。」。
而今,根據2022年9月1日之報載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0901soc003/,為解決數位平台使用新聞內容未付費的問題,國內多名學者聯合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並建議主管機關為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學者表示,唯有國內通過該專法,新聞媒體要求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時,才能有法律依據。
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教授陶振超根據調查指出,以上網者為分母,則有超過半數(51.49%)民眾,支持數位平台應該付費給新聞媒體。學者表示,這項法案將提交行政院參考,並尋求不同黨派立委支持。
由於數位平台具有強大的科技能力,不但因此占據數位廣告市場,平台使用新聞內容亦未付費,因此形成全球新聞媒體生存困難的共通現象,不同民主國家先後採取立法程序,以維護民主社會中的新聞功能。該草案第一條即強調新聞媒體維護自由與多元言論的民主功能。
該草案第三條建議,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之所以如此考量,乃因《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該部掌理數位相關產業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同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該部下設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與數位科技應用事項之政策規劃及執行。
負責起草的政治大學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本法事涉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等兩大數位經濟關鍵產業,如何能達到合理的資源分配與永續均衡發展,數位發展部為主管機關最為合適。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謝國廉也指出,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共生共榮是大勢所趨,而這次議價法草案的提出,就是希望為了平台和媒體的長遠發展做一些努力。
希望未來議價法能夠順利完成立法,讓國內的新聞媒體在艱困的商業環境中獲得一條新的獲利管道。唯有新聞媒體財務自主,編採工作才能獨立,大眾也才能夠期待在數位平台上看到優質的內容。
該法案第五條規定,數位平台以轉載方式,利用新聞媒體發布於之報導內容。不論僅利用報導標題之全部或一部,或報導中少數文字、圖表、照片或縮圖之簡短轉載或摘錄,無論其長短,都屬於本法強制議價範圍內。
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林照真表示,跨國平台長期使用新聞媒體內容從未付費,導致新聞媒體式微,也因其演算法影響國內資訊正常傳播,新聞在民主社會的正常功能已經受到嚴害。林也認為臺灣必須努力通過專法的類似內容,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是健全國內媒體發展的第一步。
有關數位平台是否應付費給新聞媒體一事,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教授陶振超,則根據自己執行的一項調查指出,台灣民眾同意數位平台付費給新聞媒體的比例(43.41%)高於不同意(36.34%)。以上網者為分母,則有超過半數(51.49%)民眾,支持數位平台應該付費給新聞媒體。陶振超表示,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國內訂定相關法律實為刻不容緩。
就此,除「前揭文認為須訂定相關法令」外,是否依民調高低為訂定法令之依據?則持謹重之態度,蓋「民調高低,只是參考(何況民調,尚有樣本不足、問題有特意引導等缺陷),或會推遲法令訂定或修正之進展,但法令是否須新訂或修正,仍須回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8條(或其他公約施行法相同或類似規定)等相關規定」。
至於由數位發展部為本草案之中央主管機關,本文認為,盤整目前行政院各部會,NCC或數位發展部,均有可能,但NCC是獨立機關,不適宜,爰以數位發展部為佳。
又本草案第五條乃規定「強制議價範圍」,查其規定,或尚適當,但合理範圍之使用?與第6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65 是否有别,而須另行於本草案規定呢?

貳、政院:媒體分潤機制由數位部主責,協調將研議是否提專法
根據2020年10月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80678,有關媒體分潤制度,行政院今天表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議題,由數位發展部負責,進行跨部會的主協調,一直以來,政院對此議題都有跨部會討論,但最後以何種形式推出,包括是否提出專法,將由數位部評估並徵詢各界意見再作決定。
數位部長唐鳳昨天在立法院表示,媒體與數位平台之間的媒體議價,國際上有強制議價、特別成立基金、歐盟著作鄰接權等方式,目前還在蒐集各方資料,探尋出可行的方法,評估用哪個模式對各方最好,行政院預計1個月內將透過跨部會討論聚焦。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現在網路大型媒體平台有收取廣告費用,費用是否合理分潤給平面媒體涉及議價,但要採用專法或是其他機制,政院跨部會之間有討論過,也有民間提出想法或版本,數位部對此皆有所掌握。
羅秉成說,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議題由數位部負責,也會有政策決定,未來將採用專法或是其他模式,將由數位部評估徵詢各界意見再決定。
羅秉成會後補充說明,政院先前由數位發展部、NCC與文化部進行跨部會討論,並由數發部做主協調,因一部分涉及媒體,另一部分涉及產業,需要跨部會整合意見,如果未來政策方向有決定的話,將對外說明。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議題由數位部負責主協調,未來將採用專法或是其他模式,將由數位部評估徵詢各界意見再決定。

就此,本文認為,行政院定案由數位發展部主責,並採「經由跨部會整合意見後,再徵詢各界意見再決定未來採用專法或是其他模式」之方向,與前揭文之意見及建議是相符的,爰目前原則上贊同。
當然,相關草案條款或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款,如對、新聞自由、通訊自由、及身體自由等與自由,有所限制,依憲法第7條、第23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原則、量能課税原則、租税法律主義及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註三)。
至於前揭文「合理範圍之使用」的提醒,也須注意。

[註解]
註一:立法院法制局傅朝文就此議題分析及建議如下連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10310
註二: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7510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8056 等文。
註三:各法律原則之要求或内涵,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513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311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33795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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