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44124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係規「(第一項)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第三項)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第四項)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第五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第九項)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第十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第十三項)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其中,第11項所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更為釋字第803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84&rn=13928 等所引用。
又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也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另平等原則(平等權),也為憲法第7條所明定(註一)及已國內法化之各國際公約明定其中。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中之「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倒草案」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44124,會引起「違反憲法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內涵、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平等原則」等等之質疑,自是正常。
而且此草案爭議處也不少,爰應由立法院依法退回,由行政院及其草案擬具機關,再就相關意見及建議參酌,並修正草案內相關條款後,再重送立法院審議為宜。
[註解]
註一: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262、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377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