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27台人任中國社區主任助理抗罰,最高行改判內政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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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81484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第一項)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第二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第三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許可:一、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未經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者。二、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者。(第四項)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第五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職務或成員之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第六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七項)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應自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又大陸委員會也依前揭條文第6項之規定,訂有相關許可管理辦法 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29B3D06675FAF607&sms=2EB2D59F2BF0C2BE&s=2D9DC26742E3FC90

然本案系爭前開第33條第2項之規定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81484,實已對等人民基本櫂利與自由有所限制,依憲法第7條、第23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通過違憲審查)。

爰本案原告及被告,在臺北高等行院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中,就「前開第33條第2項規定有無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此爭點,有所攻防,自不意外。

而兩院就此之見解,臺北高等行政院108年度訴字第1948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08%2c%e8%a8%b4%2c1948%2c20200806%2c1&ot=in,係持違憲論,最高行政法院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81484 則採合憲論,兩者或均有理由,有待本案原告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相關規定為之,始有杜絕此爭議之一天。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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