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魔教主「少龍」保外就醫,一理由遭撤銷「停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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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80215

按刑事訴訟上之「」,係明定於第294條至29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10001&FLNO=298&ty=L
其中,第294條係規定「(第一項)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第二項)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三項)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第四項)許用代理人案件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規定,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80215 之內容觀之,本案係因本案被告少龍「疾病不能到庭」而審判,嗣北院日前函詢亞東醫院,少龍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出庭應訊,亞東函覆指出,少龍所患是B型主動脈剝離,經主動脈覆膜支架治療後,目前主動脈狀況穩定,定期門診服藥控制病情,追蹤節律器功能及心臟狀況也大致穩定,門診時的言語應答也無異狀,結論是「應可至法庭開庭應訊」。合議庭依此因而認為「少龍停止審判的原因已經消滅,應繼續審理性侵案」,裁定撤銷停止審判的裁定,尚不意外。

但本案仍有一處,值得思考,就是「本案在裁定停止審判時,究有無注意本案有無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第4項所定情形」。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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