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時中「尊重地方自主防疫」,法院打臉~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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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664002

壹、之立法上與適法上的檢視及須考量之因素
就此,在邊境防疫管制,鬆綁乎?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6866 一文提及:「

一、防疫措施之立法上與適法上的檢視,及須考量之因素
按任何防疫措施,如涉與自由之限制者,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通過立法上的檢視);如為行政行為,依第4條之規定,也須受法律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裁量逾越禁止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行政法上之法律原則之拘束(即須通過適法上的檢視)。
而且在為相關防疫措施及立法時,除思考「防疫效能」「防疫目的與目標」「民眾正常生活與社會基本運作之維繫」「篩檢量能與醫療量能之確保」「目前台灣及全球疫情狀態」及「人民就防疫設備、用藥及物質等之承受性與便利性」等外,也勿遺忘應以「無知之幕」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65294054570914/及「人權保障」之角度去思考與解決問題。
而其間,並非不得調和,多方和諧、理性共同討論及凝聚共識,必得找出一個妥適的方案,千萬不要浪費時間與力氣在「無意義的口水之爭」上。

二、邊境防疫管制之鬆綁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1805502
按(一)「鬆綁」目前邊境之防疫管制措施,乃「取消」或「減輕」部分對、遷徒自由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從人權保障之角度,是值得贊同的;
(二)而且對「民眾正常生活與國家」之確保,也有所助益;
(三)加上,從目前台灣實際疫情狀況看來,國內疫情(本土確診數仍在6萬多~8萬多之間)雖仍處在高原期,但國外近來確診數則僅在百例以下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6356564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145845
(四)爰除「另有别於台灣目前主要流行病毒株Ormicon(主要為B.A2亞種)之外,會對台灣人民造成威脅之其他新(含亞型種),已有移入之事實或可能有移入之虞」外,在評估「鬆綁後,尚不會嚴重衝突目前」之情形下,應得綜合「台灣實際疫情狀態」「篩檢量能與醫療量能之實際情狀」及「境外移入可能之威脅及造成之實害」等因素,研判「是否逐漸滾動式調整邊境防疫管制措施」。」。

貳、陳時中「尊重地方自主防疫」,法院打臉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664002 之內容觀之,即係就系爭防疫措施做立法上及適法上的檢視。
又依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所謂委辦事項(註一),係指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爰如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委辦事項,仍須有「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之規定為依據,僅在指揮中心記會者由指揮官口頭表示「尊重地方自治防疫」,就非「上級法規或規章」,而各地方自治團體依「非上級法規或規章」所為之裁罰,就是違法之(也是行政處分)。
人民自得依訴願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1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4、第10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30154&FLNO=106&ty=L 等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及;而高等行政法院就違法之行政處分,如撤銷或變更於公益無重大損害者,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98 等相關規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行政處分(另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0664BCBBAFD730C&s=FB6B7CA5697C8A54)。

本案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664002,也同。爰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訴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KSDA%2c110%2c%e7%b0%a1%2c108%2c20220913%2c1&ot=in 中,有關高雄市政府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所為裁罰之論斷,如在認事無誤的話,於法上,似尚無可指摘。
至於高雄市政府以該系爭裁罰,乃依傳染防治法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37 所為,並非以傳染病防治法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36 為依據;其兩者,究有何差異?也值得注意。

[註解]
註一: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之區分,請參閱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419號判決、109年度裁字第1958號裁定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9%2c%e8%a3%81%2c1958%2c20201029%2c1&ot=in 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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