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務主任討百萬加班費「踢鐵板」,法官認飯店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四週變形工時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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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73489

壹、正常工時與四週彈性工時
之工作時間,除「第3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 所明定之正常工時」外,也勞動基準法也容許「變形工時」;而其中,所謂「四週變形工時」及「例假與休息日之調整」,則明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1、第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6 等相關規定。

即四週變形工時,依目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須同時符合
(一)須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二)須經工會或無工會時經勞資會議同意
(三)雇主所施行之四週變形工,須符合第30-1條所定各款及其他相關規定等三項要件,始謂合法。

但雇主如依92年12月25日勞動基準法修正前,經勞工過半數同意,並依當事人間之約定,而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仍係合法,此得參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4%2c%e5%8f%b0%e4%b8%8a%2c223%2c20150205&ot=in 及其他實務上之相關裁判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qryresult.aspx?kw=%e5%9b%9b%e9%80%b1%e8%ae%8a%e5%bd%a2%e5%b7%a5%e6%99%82&judtype=JUDBOOK

貳、房務主任討百萬加班費踢鐵板,法院認飯店「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73489 之內容及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0%2c%e5%8b%9e%e8%a8%b4%2c109%2c20220720%2c3&ot=in 觀之,本案旅館業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高雄地院審理後,也肯認本案飯店業者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係合法,並認為「旅宿業適用勞基法四週變形工時,依德國學說及我國實務見解,工作時間可區分為實際從事工作的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及休息時間五類,前三類可歸類為工作時間,後兩類則不算」,並「根據飯店其他同仁的證詞發現,在飯店規定的工作時間(11小時)外,飯店並未限制房務主任夜間須留在宿舍待命,就算劉男留在宿舍休息時可能會遇到夜間櫃台通知處理緊急狀況,但也只有少數例外情形,劉男仍保有行動自主性及時間支配的自由,因此不能算是前三類工時」,因而不同意他向飯店請求加班費,尚不意外。

另外,本案判決中,除給付加班費之爭議外,尚有「給付工資」等其他爭點或爭議,也須注意。
至於大家如遇「四週變形工時」之爭議,得多參閱本文所為之相關說明及參酌本文所揭相關裁判之意旨為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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