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已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家屬申報遺產稅時能否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可免繳遺產稅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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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土地,如於其死亡前已經編定為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又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該法第42條規定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2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主張甲君所遺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B地500萬元〕,均為政府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免徵遺產稅。
經該局查明,A地於42年間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惟B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111年間始經編定,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B地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爰甲君遺產稅案經核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是否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而有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審查二科(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d7a899ee6474f96a6edffead23f1d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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